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若屬於以下4個場合,已簽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住房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證書(簡稱“紅簿”、“粉紅簿”)將被回收。
-第一場合:國家回收在已簽發的證書上全部土地面積。
-第二場合:換發證書。
-第三場合:土地使用者、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者申報土地和連在土地的財產有改變,必須新發證書。
-第四場合:已簽發的“紅簿”、“粉紅簿”違反與權限、土地使用對象、土地面積、簽發條件、土地使用目的、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來源等有關的規定,證書持有者已按土地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的場合除外。
屬於這些場合的“紅簿”、“粉紅簿”回收規定 :
若負責處理土地糾紛的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決定及這項判決、決定已生效,其中有註明關於回收已簽發的證書的結論內容,則回收工作根據這項判決、決定進行。
對於監察機關已以書面結論已簽發的證書不符合土地規定的場合,國家權力機關須審議,若結論是正確的,就回收已簽發的證書;若在審議後確定已簽發的證書符合法律規定,就須向監察機關通知。
若負責簽發“紅簿”、“粉紅簿”的國家權力機關發現已簽發的證書不符合土地規定,須重新檢查,並向土地使用者通知及作出對違規簽發的證書回收決定。
若土地使用者、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者發現,則以書面向國家權力機關通知以檢查、審議及作出回收決定。
要注意,若土地使用者、附屬在土地的財產所有者對國家權力機關的回收決定表示不贊同,則有權根據規定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