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企業創造順利條件
專家們表示,若干條款獲修訂後,將給企業創造順利條件並帶來不少商機。然而,企業想有效及安全地落實規定,須深入瞭解條款、法律後果和可能會產生的風險。
2020年《投資法》闡明每個開展土地使用權項目的投資商甄選模式的原則和條件,如按《土地法》拍賣土地使用權;按《投標法》甄選投資商;按《投資法》接受投資商和投資主張。根據《投資法》規定,對住房和都市建設項目進行辦理統一的投資主張接受手續,避免發生按投資和房屋法律規定投資住房、都市項目的決定權力、手續、接受方面重疊。此外,法律還對外國投資商規定有條件的行業目錄,主要方式是不禁止的行業就能投資,按《新一代自由貿易協定》實行越南市場開放承諾時提高透明度。
法律規定還撤銷1項行政手續(如接受個人和民戶的若干項目投資主張;取消政府總理接受資金達5萬億元的項目投資主張的規定;給省人委會下放接受投資主張的權力;改革、簡化投資項目開展手續,擴大投資商在項目開展過程中的自主權。
尚待指引文本
在最近舉行的“2020年《投資法》、《企業法》新要點和企業須注意事項”研討會,各家企業所提出的疑問與各項法律規定重疊相關。綠色房地產建築股份公司董事長阮文得說:《投資法》規定“投資主張”屬於計劃與投資廳的權力,而“接受投資”、“公認投資”手續是建築廳的權力。因此,企業向計劃與投資廳呈遞卷宗了5至6個月,而規定各廳徵詢意見的時間為15個工作日,但多個月過去了,各廳仍未有答覆,要如何處理?其他代表也質問,為何要分為接受和公認投資,而不合併起來?否則各部須舉辦講壇才可及時回覆企業所提及的問題。
嘉定紡織品成衣股份公司代表提出疑問,有3個甄選投資商的方式,那是接受投資主張、不投標接受投資商、投標但要求投資商持有土地使用權。上述規定是開放的要點。然而,落實時並不暢通,因為“要投標才能租賃國家土地”。一旦法律規定生效,對於持有“所有權”,確定所有權是持有交地、租地決定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投資商,指引《議定》如何作出妥當的解釋。對於土地方面,轉換土地使用目的一事完全附屬於規劃,但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各地方各行其是,而企業被“刁難”。
《企業法》修訂及補充不少條款,但不足之處仍然存在。具體是,2020年《企業法》第三十條就登記修改企業註冊證內容仍規定“經營註冊機關負責審議卷宗的合法性”,而此規定曾引起爭論,因為若干人偽造卷宗和模仿簽字以“搶奪”企業。不少人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原因是公司一些人自作筆錄更換企業的法律代表人,計劃與投資廳接受卷宗,但不檢查及查對已儲存的檔案,只按要求審批。企業發現的時候,就要向法院遞交起訴書,但卻同計劃與投資廳“無關”,因為該廳只負責檢查證件是否足夠,而不負責檢查卷宗的“合法性”(偽造證件,對象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