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号《议定》修订并补充《医保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享有医保规定的场合。具体:
1.在第02号《议定》第三条第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七、二十款所列对象,享有《医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a项规定的全部100%诊、治病费用。
2.符合《医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a项规定的,可享有100%医疗检查和诊、治病费用;而不受限于《医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c项规定的支付率的对象。包括:
a)在1945年1月1日以前,参加革命活动的人;
b)从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8月起义期间,从事革命活动的人;
c)越南英雄母亲;
d)荣军、享有如荣军、B型荣军、劳动能力丧失81%以上政策之人;
d)荣军、享有如荣军、B型荣军政策,以及正在疗伤、治疗旧病复发的伤兵员;
e)参加革命活动并感染化工毒素且劳动能力丧失率达81%以上的人;
g)6岁以下的儿童。
3.对一次性诊、治病的医疗费用低于基本工资15%的场合,可获全免医疗费。
4.第02号《议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二、第十八、第十九款及第四条第一、第二、第五款规定对象,可享有95%的诊、治病费用。
5.《医保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e项、h项规定,当在基层医疗单位诊、治病但不住院时,可享比例及落实路线途,如下:
a)自2025年1月1日起,医保参保人在评分低于50分或暂时定为基层者,若不住院并在基层医疗单位诊、治病时,将得到医保基金支付100%医疗费;
b)自2026年7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单位诊、治病,得分在50分以上至70分以下的不住院者,可获医保基金支付50%医疗费;
c)自2026年7月1日起,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就已得到职责机关确定为省级、中央级或相当于省级﹑中央级的基层医疗单位进行不住院诊、治病时,医保参保人可获医保基金支付50%的费用;
d)自2026年7月1日起,在《医保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h项规定,在2025年1月1日之前,就得到职责机关确定为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专科医疗单位进行不住院诊、治病时,医保参保人也可享有医保基金支付50%的费用。
6.在《医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a项规定的场合,得以根据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d项规定以确定年度的诊、治病费用自付额。
7.对参加医保者按要求接受诊、治病场合:
a)持有医保卡者,按要求接受诊、治病时,医保基金将按照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对象(如有)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病人按要求接受诊、治病的医疗费高于医保基金支付额的差距,则由病人向医疗诊、治病单位自付;
b)诊、治病单位确保关于人力资源、专科条件、医疗设备,并按照该单位与社保机关签订的诊、治病合同,向参加医保者提供医疗诊、治病服务。对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费用及病人须自付的差额,必须提前通知患者。
8.医保参保人根据国家职责机关的决定,变更《医保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参保对象,导致医保支付发生变化时,就须更换新的医保卡及所有资讯。据此,新签发的医保卡及参保资讯才对参保者生效,并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