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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起生效的各項新政策(下)

醫保是社會民生系統的支柱政策之一。
醫保是社會民生系統的支柱政策之一。
一系列醫保新政策今年7月出台
1.修改“參加醫保的家庭戶”概念
2020年《居住法》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修改《醫保法》中關於“參加醫保的家庭戶”的規定。

具體是,修訂、補充2008年《醫保法》第二條第七款的2020年《居住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參加醫保的家庭戶是按居住規定在合法居住地一起登記常住或一起登記暫住的各人。”

(按此前的規定,具體是按《醫保法》第二條第七款,參加醫保的家庭戶包括在戶口簿或暫住簿上的所有人)。

之所以要修改“參加 醫保的家庭戶”概念,   是為了符合按2020年《居住法》取消紙質戶口簿的規定。

具體是,2020年《居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當公民辦理常住登記手續時,常住登記機關將檢查及發給卷宗收據。

在接收足夠規定卷宗之日起7個工作天內,常住登記機關須審定,並將登記者的新常住地有關資訊輸入居住數據庫,而不再像以前按2006年《居住法》第十八條規定簽發戶口簿。

2.加入每月獲享社會津貼的對象
政府於今年3月15日頒佈關於社會輔助政策的第二十年《議定》,其中加入更多每月獲享津貼的社會輔助對象,具體如下:

-未婚或已結婚,但配偶已死亡或失蹤(據法律規定)的貧戶、貧窮邊緣戶對象正撫養16歲以下的孩子,或正撫養正就讀文化課程、職技培訓、中專學校、第一高等或大學文憑培訓課程的16歲至22歲孩子(2021年第20號《議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簡稱為撫養孩子的貧困單身者。

(與以前的規定相比,貧窮邊緣戶對象若滿足上述條件,則每月獲享社會津貼)。

-不屬於第20號《議定》第五條第五款a點規定的對象,正居住在特別貧困的少數民族同胞區域和山區的貧戶、貧窮邊緣戶所屬75至80歲老年人。

-不屬於第20號《議定》第五條   第一、第三、第六款規定的對象,正居住在特別貧困的少數民族同胞區域和 山區的貧戶、貧窮邊緣戶所屬3歲以下兒童。

-屬於貧戶,沒有每月薪資、工資、退休金、社保津貼、社會津貼等的穩定收入來源的貧戶所屬愛滋病患者。

因此,自今年7月1日起,將有更多社會輔助對象獲享每月社會津貼和獲發免費醫保卡。

3.對榮軍、傷病員家屬的醫保   政策
國會常務委員會最近頒佈關於對革命有功者優惠制度的2020年第2號《法令》,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據此,不僅榮軍、傷病員,而其家屬也獲享這項優惠政策。

具體是:
-榮軍、獲享像榮軍獲享的政策的人、身體傷殘率為61%以上的傷病員的生父、生母、配偶、滿6歲至18歲的孩子或繼續讀書、嚴重殘疾、特別嚴重殘疾的18歲以上孩子。

-為榮軍服務的人、獲享像榮軍獲享的政策的人、在家為身體傷殘率為81%以上的傷病員服務的人。

4.按配額結算醫保診療費用
衛生部最近頒佈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21年第4號《通知》,指引按配額結算醫保診療費用。

據此,第4號《通知》提出關於確定定額基金;部署、預支、決算配額基金;配額實現監察指數等規定。

第4號《通知》不適用於上一年簽訂醫保診療合同的診療單位。

其中:
-配額基金是預先確定的金額,佈置給醫保診療單位部署用於在配合範圍內及在一定時間內為醫保卡持有人進行門診檢查、治療。

-參加醫保的對象按年齡段分成以下6組,包括:
+第一組:0至6歲。
+第二組:7至18歲;
+第三組:19至24歲;
+第四組:25至49歲;
+第五組:50歲至59歲;
+第六組:60歲以上。

-基本費用配額是用於為一張醫保卡結算的款項,在全國或全省、中央直轄市的範圍內採取。

5.公立診療單位民主機制新規定
衛生部頒佈的2021年第5號《通知》提出關於在公立診療單位的活動中實施民主的規定,包括:單位內民主、對病人和病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主和在公立診療單位的活動中民主實施責任。第5號《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據此,公立醫院須公佈對持有醫保卡的病人的診療服務費和對沒有醫保卡的不按要求診療服務費;診療服務免檢制度;醫保政策;診療費用結算內容等。

此外,病人也有權提意見及監察與其合法權益有關的醫療政策制度實施情況,包括醫保政策、醫生和醫護人員的態度等。

6.對進行愛滋病檢測的孕婦的醫保  政策
這是2020年修訂的《人類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病毒感染防控法》的內容。

據此,孕婦在按專業指定做愛滋病檢測時,獲醫保基金、國家銀行結算檢測費,具體如下:

-醫保基金為持醫保卡者結算,按照醫保法律規定享有定額。

-國家財政預算為醫保卡持有人支付醫保基金不支付的款項和為沒有醫保卡的人支付(根據醫保診療服務費)。

(2006年《人類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病毒感染防控法》規定,孕婦若自願接受愛滋病檢測,就獲免費的)。

2020年修訂的《人類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病毒感染防控法》自今年7月1日起生效。
不設法改造、
恢復環境可被罰款2億元
於今年5月24日頒佈,自今年7月10日起生效的2021年第55號《議定》修訂、補充政府於2016年11月18日頒佈,關於環保領域行政違規處罰規定的第155號《議定》。據此,關於對違反礦產開採活動中環境改造、恢復規定的行為處罰規定,若不按規定向環保方案審批機關和管理機關報告環境改造、恢復情況和繳納環境改造、恢復押金;若調整環境改造、恢復方案,而不按規向環境改造、恢復方案審批機關報告,可被罰3000萬至5000萬元。

同時,對於不正確或不充分實施環境改造、恢復方案所屬工作項目之一的行為,罰款從1億元至1億2000萬元。

對於沒有經權力機關批准的環境改造、恢復方案;不按規定重新制定環境改造、恢復方案(須重新制定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對象除外)的行為,罰款1億5000萬至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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