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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8月份起生效的各項新政策(下)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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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自今年8月1日起,師範中專畢業文憑和師範高專畢業文憑格式
教育與培訓部於今年6月5日頒佈2020年第16號《通知》,規定師範中專畢業文憑和師範高專畢業文憑格式。

據此,師範中專畢業文憑和師範高專畢業文憑包括4頁,每頁尺寸為19釐米x13.5釐米。第一頁和第四頁是紅底。 第一頁有國徽圖案,在第一頁的字體是黃色。第二和第三頁是黃底,邊緣花紋深黃色;第二頁中心有銅鼓圖案的浮水印,第三頁中心有國徽圖案的浮水印。文憑名稱是印紅色的越文和英文字,其餘的字是黑色。
師範中專畢業文憑、師範高專畢業文憑的格式和內容撰寫形式在第16號《通知》附帶的第一、第二和第三附錄中有規定。

第16號《通知》自今年8月1日起生效,取代2012年第44號《通知》。

10.自今年8月1日起,被回收車證、車牌的11個場合
這是有關陸路交通工具車證、車牌簽發、回收流程,自今年8月1日起生效的第58號《通知》規定的內容。

具體是,第58號《通知》第15條規定須回收車證、車牌的11個場合,包括:

1.車輛由於客觀原因,而損壞,或被毀壞,無法使用的場合。

2.拆卸發動機、車架以給其他車輛替換的車輛。

3.外國機關、組織、個人暫時進口,後來再出口,或在越南轉讓的車輛。

4.免徵進口稅的車輛,現已轉為其他用途的場合。

5.在特殊經貿區,或國際口岸經濟區按政府的規定註冊,後來再出口,或在越南轉讓的車輛。

6.車輛被失竊,或佔奪,車主提議回收車證的場合。

7.使用期限屆滿;按規定嚴禁流通;按權力機關的結  論是已剪、焊,或重新刻鑿  發動機編號和車框編號,或  僅發動機編號或僅車框編號的車輛。

8. 已註冊,但不符合第58號《通知》規定的車牌系統的車輛。

9. 屬過名、轉讓所有權對象的車輛。。

10. 不需要簽發民用車牌的軍用車輛。

11. 已辦理註冊手續,但被發現使用假卷宗,或車牌的簽發不符合規定的車輛。

據此,與2014年第15號《通知》相比,加入4個場合(第8、第9、第10和第11場合)。

車證、車牌回收程式:

-車主或受委託的個人、組織向第58號《通知》第6條第3款規定的機關提交車證、車牌。對於丟失車證,或車牌,或連車證和車牌都丟失的場合,車主須上呈丟失原因申報書。

-按規定,負責車輛註冊任務的幹部、暫時接收資訊,在系統上回收車證、車牌,並發給已回收的證明書。

第58號《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生效。

11.在人民法院處理申訴權限
有關在人民法院處理申訴、檢舉規定的2020年第1號《通知》於今年6月18日頒佈,自今年8月10日起生效。

據此,在人民法院處理申訴權限規定如下:

-縣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有關自己和縣級人民法院院長管轄下的公務員、勞工的決定、行為之申訴作出首次處理。

-省級人民法院院長對以下各申訴場合處理:

+對有關自己和省級人民法院院長管轄下的公務員、勞工的決定、行為之申訴作出首次處理。

+對於對縣級人民法院院長本人和縣級人民法院院長管轄下的公務員、勞工的決定、行為之申訴(經過首次處理後,仍繼續申訴,或第一次申訴已逾期,但尚未處理)作出第二次處理。

-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有關自己和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管轄下的公務員、勞工的決定、行為之申訴作出首次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對以下各申訴場合處理:

+對有關自己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管轄下的公務員、勞工的決定、行為之申訴作出首次處理。

+對有關省級人民法院院長本人、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本人和省級人民法院院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管轄下的公務員、勞工的決定、行為之申訴(經過首次處理後,仍繼續申訴,或第一次申訴已逾期,但尚未處理)作出第二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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