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洗钱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的第27号《通知》(自11月1日起生效),金融组织在境内进行电子交易达5亿元以上或等值外币和进行国际电子交易达1000美元以上或等值其他外币时,有责任收集信息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反洗钱局报告。
免于申报的电子交易包括:使用借记卡、信用卡或预付卡进行商品或服务支付的交易;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账和支付交易,且发起方和受益方均为代表自身机构开展活动的金融机构。
通知还规定,个人在出入境时携带以下贵重物品,必须向口岸海关申报并出示相关证件:携带贵金属(黄金除外)包括白银、白金及其制成的工艺品和首饰,以及含有白银、白金的合金;携带宝石(包括钻石、红宝石、蓝宝石和祖母绿)以及价值4亿元以上的转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