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84号《议定》规定,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是指按照海事法的规定以及与航海基础设施相关的陆地、水域和海域(如有)的航海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港口、浮标;港区内的办事处、服务设施、仓库、堆场、厂房及其他附属工程;港区交通资讯系统、通讯系统、电力、水利系统;浮标、标志以及为浮标管理、使用服务的站台、码头;船舶交通监控和协调系统(VTS);防波堤、沙坝、导流堤、护岸堤;航道、引航员登船区、检疫区;海港水域的过境区、抛锚地区、避风港;越南海岸资讯系统包括直接服务于越南海岸资讯系统运行的机械设备、建筑物和建筑工程。
3种开发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方法
第84号《议定》已详细规定三种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的开发方式,包括:资产管理机关直接组织开发航海基础设施结构的资产;租赁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的开发权;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开发权的有限期转让。
该《议定》规定,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开发、利用的收入包括:按照费用、例费和收费法律的规定收取的费用和例费;航海基础设施结构服务费收入以及法律规定与提供服务有关的其他收入;资产开发权租赁收入、在一定期限内转让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的开发权收入;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如有)。
上述《议定》明确规定:在管理、使用和开发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过程中,在该资产上建设、安装电信工程,应当遵守电信法的规定;无需按照此《议定》的规定准备、批准开发项目和进行资产结构开发;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上电信工程建设、安装许可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议定》第十七条第一款b项的规定。
对于按照营运-管理(O&M)合同获得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经营和管理特许的场合,在合同执行期间,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经营和管理特许按照公私合作伙伴方式的投资法之规定进行;无需依照此《议定》规定准备、批准开发项目和进行资产开发。
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处理方式
第84号《议定》已详细规定了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的处理形式,包括:回收、转移、转交当地政府管理及处理;结算;资产丢失或损坏时的处理;经业主代表机关批准向国家持100%股份的企业增加相当于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价值的注册资金的投资计划的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总理决定的其他处理形式。
根据第84号《议定》,处置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所得收益(包括损害赔偿,如有)全部存入国库临时帐户,帐户持有人为以下机关:建设部指定的中央资产管理机关管理资产的帐户持有人机关;地方资产管理机关管理的资产归财政厅管理。
第84号《议定》也详细规定了与航海基础设施结构资产处理相关的费用,包括:盘点和测量费用;搬迁、拆除、取消的费用;价格制定和评估成本;组织销售、回收材料和物资的费用;等待处理期间的保护、保存资产之成本;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