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市保機關對在落實第595號《決定》的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費收取以及社保冊、醫保卡發放等業務作出若干指引及注意事項:
社保、醫保、失業保險、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的投保對象包括:按照勞動合同工作滿3個月以上的勞動者,包括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在15歲以下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幹部、公務員、職工(管理層幹部、公務員、職工不屬於失業保險繳納對象);有領取工資的企業管理人、合作社調度管理人。
只參加社保、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的投保對象: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勞動合同工作滿1個月至3個月以下的勞動者(按照勞動法律規定的試工合同除外)。
退休、撫恤基金的投保對象:正在參加社保的勞動者以及尚欠不超過6個月才達到領取退休金或每月撫恤津貼條件的正在保留強制社保繳納時間的投保者,可以一次性繳納尚欠的月數以按規定享受制度。
獲委派到國內及國外進修、實習、工作而仍領取在國內的薪資的勞動者屬於參加社保、失業保險的對象。
同時持有與多個不同用人單位簽署的兩份勞動合同以上的勞動者就根據第一份簽署的合同繳納社保費、失業保險費,根據薪資額最高的勞動合同繳納醫保費。對於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而且已在一個單位繳納社保費以及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費的情況,如果勞動者屬於必需參加強制社保的對象,餘下的用人單位必需為勞動者繳納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費。
按照指引,繳費額根據月薪乘以每種相應基金的繳費比例:
其中,25%社保費分配如下:疾病、產假基金3%;退休、撫恤基金22%。
公文也指出,在一個月內沒有工作以及沒有領取薪資自14個工作天以上的勞動者(按照每月工作26天的制度)就不用繳納這個月的社保費。此段時間不獲算是享有社保金的時間。
按照社保法律規定在一個月內休病假自14個工作天以上的勞動者不需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費,但仍獲享醫療保險的 權利。
按照產假制度在一個月內休假自14個工作天以上的勞動者,勞資雙方都不需繳納社保費、失業保險費、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費,此段時間獲算是社保繳納時間,不得算是失業保險繳納時間,而且社保機關將為勞動者繳納醫保費。
-對於勞動者依規定休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屆滿的情況,從休產假至勞動合同屆滿的時間獲算是社保繳納時間,從勞動合同期滿後休產假的時間不算是社保繳納時間。
-在產前或收養6個月齡以下孩子之前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或辭職的勞動者的休產假時間不得算是社保繳納時間。
-對於女工在產假期滿之前提前復工的情況,從休產假至提前復工的時間獲算是社保繳納時間,而且從提前復工之日起,女工與用人單位必須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費。
-對於父親或直接養育者、委託代孕的母親、委託代孕的父親或直接養育者享有產假制度但不休假的情況,勞資雙方仍要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費。
對於勞動者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停工但仍領取薪資的情況,勞資雙方根據勞動者在停工期間的薪資額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失業保險費、勞動意外-職業病保險費。
市社保機關要求用人單位瀏覽 http://bhxhtphcm. Gov.vn/Resource/vanban/qd595.pdf 網站,下載第595號《決定》全文以及表格範本以參考及劃一 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