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越南國家銀行法》,《各信貸單位法》與外匯法令等,獲准予從事外匯活動的信貸單位包括:銀行、非銀行的信貸單位,以及外國銀行分行,可以經營及供應外匯等服務業。
本市律師團的阮文鴻律師表示,若根據上述規定,則個人可擁有外幣但不得經營。然而,若只是像張文石這樣運輸外幣,但無法證明他是從事經營,就不能說張文石違規而進行扣押。假設,張文石是金舖店主的話,當發現他攜帶外幣走在路上時,也不等於或意味著他正在違法經營。因此,無論金舖店主是否准以經營外幣,也沒有必要證明其外幣來源的義務。
根據《越南國家銀行法》,《各信貸單位法》與外匯法令等,獲准予從事外匯活動的信貸單位包括:銀行、非銀行的信貸單位,以及外國銀行分行,可以經營及供應外匯等服務業。
本市律師團的阮文鴻律師表示,若根據上述規定,則個人可擁有外幣但不得經營。然而,若只是像張文石這樣運輸外幣,但無法證明他是從事經營,就不能說張文石違規而進行扣押。假設,張文石是金舖店主的話,當發現他攜帶外幣走在路上時,也不等於或意味著他正在違法經營。因此,無論金舖店主是否准以經營外幣,也沒有必要證明其外幣來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