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条件
根据规定,属于《住房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及其配偶(如有)在有社会住房项目的省或直辖市于登记购买、租购(先租后购)社会住房申请时,他们获确定未拥有自己的住房;在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相连资产的所有权证书中,没有其名字者。
社会住房项目所在省、直辖市的县级土地注册办公室或分局自收到确认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相连资产的所有权证书》的拥有者之日起,7日内对此场合给予认证。
乡一级人委会自收到人均住房面积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本规定的场合予以确认。
关于收入条件
政府第100号议定规定,《住房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第六、第八款规定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的收入条件:
如申请者是单身,根据其所在机关、单位或企业确认的薪资表,其实际月均收入不超过1500万元。决定收入条件的时间为前此一年至今,从上述主体向投资商提交合规证件办理购买或租购社会住房登记之日起计算。
如申请者依法结婚,根据所在单位或企业确认的薪资表,申请者及其配偶的月均总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决定收入条件的时间为前此一年至今,从上述主体向投资商提交合规证件办理购买或租购社会住房登记之日起计算。
如果《住房法》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主体没有劳动合同,而他又是单身,则他每月的实际收入不超过1500万元,如果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结婚。月均总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乡一级人委会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7日内,确认主体向投资商提交合规登记购买或租购社会住房之日起,前此一年至今的收入情况。
对于《住房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的对象,必须是符合政府规定的贫穷标准的贫户或贫穷边缘户场合。
对于《住房法》第七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对象,其收入条件按政府第100号议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武装部队的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