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67表示,根據《陸路交通法》第58條第2款規定,參加交通者在駕駛交通工具時須攜帶以下證件:車輛註冊證、駕照、機動車技術安全與環保鑑定證書、車主民事責任保險證等。
此外,PC67還肯定:若檢查時,違反交規者不能出示駕照,交警力量將按有關陸路與鐵路交通領域行政處分的第46號《議定》第21條第5款a項規定,對無駕照罪進行錄案,同時按該《議定》第78條第1款i項規定扣留交通工具。PC67表示,目前沒有法律規定提及交警須等待違反交規者回家取駕照(檢查時,違反交規者不能向職能部門出示駕照)。因此,交警力量檢查和錄案時,將不接受違反交規者等待親人將駕照帶到違規現場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