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違反選舉規定者採取的制裁措施,河內市律師團阮仲勝律師告知,《國會代表與人民議會代表選舉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欺騙、賄賂或強迫阻礙公民的選舉、應選;違反競選規定;選舉工作者偽造證件、對選票作弊或以其它手段來干涉選舉結果或違反其它選舉規定,則視違反性質、程度,將受紀律處分、行政違規處罰或被追求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兩個與選舉有關的罪名,包括:
-當國家徵求民意時,侵犯投票權、應選權或表決權的罪名(第一百六十條),具體是:“在國家徵求民意時,若欺騙、賄賂、強迫或以其它手段阻礙公民履行投票權、應選權或表決權,將受警告處罰或管制1年或受3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
犯罪者若屬於以下各場合之一,將受1年至2年有期 徒刑:
+有組織。
+利用職權。
+導致推遲選舉日、重新選舉或推遲徵求民意的活動。
犯罪者可能被禁止擔任一定職務1至5年。
-對選舉結果、徵求民意結果作弊的罪名(第一百六十一條):負責選舉組織、監察工作或負責組織民意徵求工作,而偽造證件、對選票作弊或以其它手段來干涉選舉結果、民意徵求結果,將被管制至2年或受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
若犯作者屬於以下各場合之一,將受1至3年有期徒刑:
+有組織。
+導致須重新舉辦選舉或徵求民意。
另外,犯罪者還可以被嚴禁擔任一定職務1至5年。
國會代表、人民議會代表候選人若違反選舉規定(如應選卷宗內容不屬實、偽造資訊、違反競選規定等),就可能從候選人正式名單中除名,若已當選,也不得公認國會代表、人民議會代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