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明政总理:数字化助力—绿色化推广—企业突破—国家远航 苏林总书记:侨胞携手共建日益繁荣幸福的祖国 苏林总书记访柬:不断增进越柬深情厚谊 范明政总理:着力成功落实党“十四大”《决议》 推动国家稳步迈入新发展纪元 苏林总书记圆满结束对柬埔寨王国的国事访问 苏林总书记见证越柬合作文件签署和交换仪式 越南共产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及越南高级代表团对柬埔寨进行国事访问 越南共产党中央总书记苏林抵达柬埔寨 开始对该国进行国事访问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启程对柬埔寨王国进行国事访问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与老挝总理宋赛·西潘敦会晤 苏林总书记对老挝的国事访问圆满结束

遲交房子將受制裁

對於投資商不確保施工進度或延遲移交房子的場合,需如何處理?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2014年《房地產經營法》第22條第4和第6款規定,住房、建設工程賣方(投資商)有義務按合同的時限、質量和其他條件向買方移交住房(公寓住房)、建設工程;按合同移交土地使用權、住房與連在土地的財產所有權證書和有關卷宗,以及對自己的錯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實際上,許多投資商延遲將住房移交給買方,甚至許多項目因投資商短缺投資金額,無法繼續施工,而擱置。

公寓住房的買賣是透過買賣合同確立的。該合同是賣房與買房之間的協議,其中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地產經營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對賣方延遲移交房地產所造成的損失處罰和賠償由雙方協議,並須在合同上註明。若投資商逾期移交住房,買方完全有權要求投資商履行所承諾的義務,例如:在一定期限內移交,對緩慢按合同交房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受罰及承擔賠償。若投資商不遵守,或不充分遵守,買方可將其訴諸於法。另外,按關於投資建設領域行政違規處罰工作的2017年第139號《議定》第57條第3款,項目若不確保權力機關審批的進度,將受罰2億5000萬元至3億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