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将暂停禁止信贷组织在发行1年后,才可回购企业债券的规定。具体是,第3号《通知》将暂停2021年11月10日关于信贷组织、外国银行分行发行与交易企业债券事宜规定的第16号《通知》第4条第11款的效力。
央行代表告知,颁行第3号《通知》目的是按政府的主张和政府总理的指导,有助增加资金流动性,为目前面临的困境纾困解难,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该《通知》将自本月24日起生效。
在暂停国家银行2021年第16号《通知》第4条第11款的效力期间,各信贷组织、外国银行分行均可回购非上市的证券或未在Upcom交易系统登记交易的非企业债券,而企业债券已发行或企业债券未标价,但与未标价的企业债券同一期/同一批发行的债券,也获信贷组织附带各项条件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