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人口罪犯的活動手段
拐賣人口罪犯可能是陌生人、朋友、熟人,甚至是家人。其手段經常是:
-承諾介紹在各企業、商店等的舒適、高薪工作。
-邀約到邊境區域謀生。
-介紹有錢的外國男子做 丈夫。
-跟隨本國的或外國的欺詐組織以出國旅遊、留學,或勞務輸出的名義作藉口。
-透過網絡聊天認識,虛假談戀愛,之後邀約到邊境區域遊玩、購物趁機拐賣。
-透過互聯網、手機詐騙,把喜愛網游的青年拐賣到國外,或拐賣給各度假村、旅遊區域各賓館、酒店等。
-做收養子女的仲介。
-在碼頭、車站等區域拐帶無家可歸的兒童、婦女等。
-承諾協助受騙懷孕,或遭不幸、遇經濟困難的婦女以拐賣其初生嬰兒或胎兒。
-利用受害者的困境作出經濟輔助,使其陷入罪惡之路,或成為附屬品。
-與有小孩的婦女結識,鑽空子以佔奪其孩子,並使用假冒證件將孩子賣去。
●拐賣人口的後果
-對於受害者:
+被剝削勞動力,做繁重、力所能及的工作。
+受殘忍虐待、毆打。
+受傷,終身殘疾,甚至 死亡。
+受強暴、性虐待等。
+潛伏患上性病、愛滋病,或意外懷孕的危機。
+失去學習機會。
+被剝奪公民權和人權。
+精神萎靡、憂慮、害怕。
+自卑、悲觀、對生活失去信心。
+很難重新融入生活和社群。
+容易陷入賣淫、毒品等各社會弊端,或成為拐賣人口罪犯。
-對於其家庭:
+耗費不少金錢、時間和精力尋找親人。
+影響家庭幸福,失去對孩子的關心、照顧、教導。
+使得家庭中各成員陷入擔憂、自卑之境。
+在尋找家人途中容易變成受害者。
-對於社會:
+影響到社會秩序安全。
+造成勞工短缺,影響經濟的發展。
+增加地方對解決拐賣人口后果的經濟重擔。
+增加疾病傳染危機,影響群體的健康。
黨和國家為拐賣人口,尤其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犯防打工作作出了不少努力。
《打擊人口拐賣法》
《打擊人口拐賣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包括8章,58條,明確地規定拐賣人口行為和違反《打擊人口拐賣法》的其他行為預防、發現、處理工作;接受、證實、保護、輔助受害者;打擊販賣人口的國際合作;政府、各部委和地方對打擊人口拐賣罪犯的責任等內容◆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