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罪犯的洗錢手段在我國是相當新穎,但在全球化時代洗錢犯罪的情況正複雜多變,對經濟、政治治安和社會秩序安全造成不良的影響。據過去期間的防範打擊罪犯結果顯示,許多洗錢方式、手段精巧及狡詐。該罪犯利用民眾以現金進行高價值的交易習慣,如房地產、汽車、金銀等,之後借名登記以將犯罪款項合法化。根據上述《決定》,洗錢犯罪與以下犯罪來源緊密相關:殺人、故意傷害、人口販賣、偷竊財產、搶劫財產、走私、非法商品販運、操縱股市、產銷假貨和賭博等。
此外,在越南領土外犯罪、由外國公民和外國商貿法人實行,但我國《刑事法》、國家及所在地法律規定是犯罪的違法行為也視為犯罪來源。未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全國審判體系舉辦集訓活動,從而希望調查與訴訟機關將查獲、起訴更多有關洗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