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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打擊洗錢犯罪《決議》出台

〔本報消息〕5月31日上午在河內市,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銀行配合舉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指引落實有關“洗錢”罪的《刑事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第3號《決議》公告儀式。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在公佈儀式上發言。(圖源:進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阮和平在公佈儀式上發言。(圖源:進成)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罪犯的洗錢手段在我國是相當新穎,但在全球化時代洗錢犯罪的情況正複雜多變,對經濟、政治治安和社會秩序安全造成不良的影響。據過去期間的防範打擊罪犯結果顯示,許多洗錢方式、手段精巧及狡詐。該罪犯利用民眾以現金進行高價值的交易習慣,如房地產、汽車、金銀等,之後借名登記以將犯罪款項合法化。根據上述《決定》,洗錢犯罪與以下犯罪來源緊密相關:殺人、故意傷害、人口販賣、偷竊財產、搶劫財產、走私、非法商品販運、操縱股市、產銷假貨和賭博等。

此外,在越南領土外犯罪、由外國公民和外國商貿法人實行,但我國《刑事法》、國家及所在地法律規定是犯罪的違法行為也視為犯罪來源。未來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全國審判體系舉辦集訓活動,從而希望調查與訴訟機關將查獲、起訴更多有關洗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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