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在訓練及比賽中,使用違禁藥物者將被罰款1000萬至1500萬元;附加其他形式的處罰,禁止參賽1到3個月。
在訓練及比賽中,包庇、給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將被罰款1500萬至2000萬元;附加其他形式的處罰,禁止參賽3到6個月。
此外,第46號《議定》還規定,犯下羞辱、觸犯人品、名譽及傷害他人健康、性命或做出有損越南傳統文化、道德、風俗等行徑的運動員將被罰款1500萬至2000萬元。
在訓練及比賽中,對於犯下蓄意傷人或攻擊造成他人健康損害等行徑之一的人將被處罰2000萬至2500萬元。
《議定》也對在體育運動中舞弊的行徑規定了具體的處罰。具體是,瞞報或偽造姓名、年齡、性別、造假成績以獲選入選手隊、體育天資學校或參加比賽者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 萬元。
對於包庇、誘惑、強迫他人在體育活動中舞弊者將被罰款1000萬至1500萬元;蓄意干涉以改變比賽成績者將被罰款1500萬至2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