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很久了才再看到高利貸團夥被公安查處的事件。市公安廳某領導表示,將與相關單位前往新富郡吸取經驗以徹底處理引起輿論不滿但多年來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高利貸弊端。
一直以來,不少高利貸團夥透過發放傳單、貼廣告單張、建立網站公開活動,引誘債務人進入圈套。與高利貸弊端的同時是對債務人行兇、侵吞財產、向債務人住所潑漆和污穢物等一連串引起社會不安的其他行為,但訴訟機關卻難以追究刑事責任。原因是之前,刑事法律強制必須能證明提供高利貸的多種跡象,例如除了債權人必須滿足提供貸款的利率高於國家銀行公佈的利率十倍的跡象之外,還要滿足“帶有專業性與剝削”跡象的條件。
“高十倍”的定量跡象可以容易證明,但“帶有專業性與剝削”是定性,所以公安也束手無策。甚至有的案件已抓獲了疑犯,但後來只因為不能證明上述定性跡象而必須停止。也因此才發生高利貸團夥以當舖、雜貨舖為名來證明他們有其他收入來源而並非“專業與剝削”的情況。
2015年《刑法》(於2017年修改、補充)已解決了上述羈絆以便訴訟機關容易處理高利貸弊端。具體是,2015年《刑法》第201條規定凡在民事交易中提供利率高於《刑法》規定中最高利率的五倍的貸款,不法收入3000萬至1億元以下者將被處5000萬至2億元罰款或管制三年。
2015年《刑法》規定的利率是“年息不得超過貸款額的20%”。由此可見,本著上述規定,訴訟機關只需證明“高五倍”與“不法收入3000萬至1億元以下”兩個跡象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了。換言之,只要貸款月息8.4%以及不法收入3000萬以上,訴訟機關就可以對債權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需證明其他跡象。
對於公安正在進行調查的新富郡高利貸案件,初步已證明了此團伙提供月息15%至90%貸款,不法收入上億元,滿足到構成犯罪的條件。因此,同級檢察院已審批各項起訴、暫時扣押《決定》。
從這起案件,希望在郊區、出口加工區、工業區以當舖為名的高利貸、侵吞財產、討債組織等團夥也將被地方公安瓦解並依法嚴懲以清除高利貸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