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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类资产须确立全民所有制

9类资产须确立全民所有制

政府今年4月8日颁行第77号《议定》,规定9类资产须确立全民所有制的权限及程序。据此,具体规定这9类资产,包括:

1.没收的财物:依法没收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工具或刑事案件的证据。

2.无主房地产:无法确定所有者的房地产或所有权已被放弃的房地产。

3.遗失或被遗弃的财物:无法找到失主或失主未依法前来领取。

4.无继承人继承:指依《民法》规定,已超过继承时效或无人继承的财产。

5.港口积压货物:货物存放在海关区域而无人收货。

6.自愿转移资产:所有者通过中央或地方机关自愿将资产转移给国家。

7.外国企业资产:在越南营运期限届满后,无偿转让。

8.按照公私合作伙伴方式投资,并根据合同移交给国家的财产,包括:按照建设-经营-移交(BOT)合同、建设-移交-经营(BTO)合同、建设-移交-租赁(BTL)合同、建造-租赁-移交(BLT)合同方式移交给越南国家的资产。

9.被埋或沉没于越南大陆、岛屿或海域而且无法确定所有者的资产。

第77号《议定》也明确指出,当确立资产属全民所有和对已确立全民所有制的资产管理、处理时的公开、透明原则。

对于没收的物证财物、行政违法犯罪工具或案件证据财物,对被判决有罪的人,依个案处理原则确定没收的财物数量。

职责机关也可以将过去6个月内的多起案件(每起案件的资产在1亿元以下)合并一次性处理。

此外,对于所有者通过赠与、合同或其他规定的所有权转移合同,自愿将所有权转移给国家的资产,无须履行确立全民所有制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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