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按《建築法》“2018年建築許可證規定及申請手續”的各種建築許可證。
各種建築許可證
按《建築法》,建築許可證包括3種:新建許可證,住房改建、維修許可證,以及工程遷移許可證。由於使用目的不同,所以所須證件也有區別。由此,為避免延長辦理時間,先要確定所須要的各類證件。
另外,須注意不用按《建築法》申請許可證的場合,包括:
-在農村區域(在歷史文化遺跡區和保存區之外)建設零散住房。
-建設如高級公寓、廉價公寓、聯排別墅、商業住房等的都市發展項目所屬住房。
準備卷宗
《建築法》規定的建築許可證申請卷宗包括:
-建築許可證申請書(有規定的表格)。
-經證實的土地使用權有關證件之一的副本,附帶位置地圖摘錄副本,或採取地政規定的比例尺的實際地皮界線、高度藍圖摘錄副本。
-由具備足夠能力的個人或組織實行,並已經投資商按規定審批的建築設計藍圖(包括比例尺為1/200至1/500地皮工程場地、工程位置圖、工程各層地面、比例尺為1/100工程豎直面與橫切面、地基面、低級切面、排水和供水、供電系統的接駁圖)。
-對於有隔壁工程的建築工程,須附帶確保隔壁工程安全承諾書;對於企業的建築工程,須附帶經營許可證。
卷宗受理單位和審批期限
按《建築法》,郡、縣人委會將受理及簽發建築許可證。對於在鄉行政地界範圍內農村住房,可向鄉人委會申請。
人委會根據不同的建築工程來受理卷宗和簽發許可證。按《建築法》,對於新建許可證(包括臨時建築許可證、調整建築許可證和遷移許可證),簽發時間最長以接收齊全的合例卷宗起20個工作天;對於都市區域零散住房建築許可證,簽發時間為15個工作天;對於農村區域住房建築許可證,簽發時間為10個工作天。對於申請換發建築許可證或為建築許可證申請延期的場合,辦理時間最長為10個工作天。
接收結果和繳費
手續費在收據上註明。到約定退還結果的日子,只須到卷宗接收單位出示收據,繳納手續費便可領取結果。
對於未動工工程,若要為建築許可證延期,須在許可證到期30天前辦理。每張建築許可證只獲延期一次,若在6個月後而工程仍未動工,須重新申請簽發建築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