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刑法》規定的量刑與1999年《刑法》相比有所改變,其中,一些罪名不再執行死刑。
-搶劫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指立刻並採取武力威脅,或其他行為使得受害者陷入無可抗拒之境的行為,目的是強行劫取其財物。對有搶劫行徑採取的最低刑罰為3年有期徒刑。
若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或致人死亡,掠奪的財產5億元以上,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將被判死刑。
2015年《刑法》保留上述罪名,但取消死刑的刑罰。按新規定,對於搶劫罪,最高的刑罰為無期徒刑,最低的刑罰仍是3年有期徒刑。
-生產假冒偽劣糧食、食品與食品添加劑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對假冒偽劣假糧食、食品和治病、防病藥品的產銷行為採取的最低刑罰是2年有期徒刑。若有加重情節,例如:犯罪有組織、具專業性、危險性重犯,以及濫用職權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等,將受死刑此最高刑罰。
2015年《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對於判決構成犯罪行為和因素沒有改變,但最高的刑罰是無期徒刑。
-投敵罪
按1999年《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參加抗戰的指揮官或軍官一旦投敵叛變,向敵方繳械、繳交軍事技術工具或重要資料;拉攏他人犯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將受死刑最高刑罰。
2015年《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投敵罪的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該律法規定的各項內容不改變。
-抗命罪
1999年《刑法》規定,抗命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但, 2015年《刑法》已取消此刑罰。
取代1999年《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的2015年《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拒絕執行,或故意不執行權力者的命令,可被判從6個月到5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抗命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可被予以從12年到20年的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破壞國防工程、基礎設施、工具罪
對於此項罪名,1999年《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破壞國家安全、國防、經濟、科技、文化社會工程,或交通運輸、通訊聯絡工具、供電工程、燃料輸送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工程,而有組織、危險性重犯、造成嚴重後果,將面臨死刑的刑罰。
2015年《刑法》只將這項罪名的最高刑罰修訂成無期徒刑,其餘的各項規定照舊。
除了上述的5項罪名之外,非法收藏、運輸、販賣或佔奪毒品的行為按1999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被歸納為同一項罪名,其最高的刑罰是死刑。但,2015年《刑法》將上述罪名(《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分成4項具體的罪名,對每項罪名制定各自規定,並明確規定刑罰框架和辨別因素。
具體是:
按第二百四十九條,非法收藏毒品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
按第二百五十條,非法運輸毒品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按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販賣毒品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按第二百五十二條,掠奪毒品罪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