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行徑是不註冊經營,經營活動不符合所註冊內容,或沒有在法律規定須申請個別執照的場合中的營業執照。
199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行徑是不註冊經營,經營活動不符合所註冊內容,或沒有在法律規定須申請個別執照的場合中的營業執照。
2015年《刑法》撤銷了此項罪名。
●蓄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罪名:
199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利用職務和權限,蓄意違反國家的經濟管理規定,造成損失價值從1億至3億元以下或少於1億元,曾受紀律處分,還再犯且造成嚴重後果者,將被管制3年或被判1至5年徒刑。最重刑罰是20年徒刑。
2015年《刑法》沒有此項罪名。
●經濟管理虛報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牟利或為其他個人動機,向權力機關報告的數據和資料失實,對制定或開展國家社經計劃造成嚴重後果,或曾因此行徑受紀律處罰或行政處罰,或曾因此被判罪,未獲清除犯罪記錄而重犯者,將被管制1年或被判3個月至3年徒刑。
犯罪者還可能被禁止分擔某規定職務、行業或工作從1至5年。
從2018年1月1日起,此項罪名被撤銷。
●土匪活動罪:
1999年《刑事》第八十三條規定,因與人民政府為敵而在山林區海域和其他險要地帶進行武裝活動、殺人和搶劫財產者,將被宣判土匪活動罪。
組織人、積極活動者或造成嚴重後果者,將被判12至20 年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從犯者將被判5至15年徒刑。
然而,2015年《刑法》不再有此項罪名的規定。上述行徑將被列入暴亂罪(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於此項罪名,準備犯罪者也被判1至5年徒刑。
●早婚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一部分內容規定, 蓄意與未成年人維持夫妻關係,忽視法院要求終止關係的《決定》,已因此行徑受行政處罰而重犯者,將被警告、被管制兩年,或被判3個月至兩年徒刑。
從2018年1月1日起,早婚者將不受處罰。新的《刑法》只以第一百八十三條早婚組織者規定,對早婚組織者施以刑事責任。
據此,為未成年人組織嫁娶,曾因此行徑受行政處罰而重犯者,將被罰款1000萬至3000萬元或被管制兩年。
●非法註冊結婚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定義:負責結婚註冊工作,明知結婚註冊者不達結婚條件,仍讓其註冊,曾因此事受紀律處罰而重犯者,被警告和管制兩年,或被判3個月至兩年徒刑。犯罪人可能被禁止擔任某規定職務,由1至5年。
2015年《刑法》沒有規定此項罪名。
●違反工業產權專利認證簽發規定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屬權力簽發卻違反工業產權專利認證簽發的法律規定,曾因此行徑受紀律或行政處罰而重犯和造成嚴重後果者,將被管制3年或被判6個月至3年徒刑。此項罪名的最高刑罰是被判7年徒刑。
2015年《刑法》生效後,此項罪名被撤銷。
餘下4項罪名包括:侮辱及行兇領導人或上級;對下級侮辱或嚴刑拷打;非法使用信貸組織的章程資金補充儲備金;不執行國家權力機關頒行關於送入教育單位、醫療單位和行政管制的《決定》等。從2018 年1月1日起也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