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
1999年《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某人行賄的價值從50萬至1000萬元以下或少於50萬元,但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次重犯,將被判1年以上徒刑。行賄價值3億元以上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最重刑罰是死刑。
2009年《刑事修訂法》,行賄罪名的最重刑罰改為無期徒刑。2015年《刑事》就此罪名修訂若干定罪內容。據此,某人直接或通過仲介將物質及非物質利益,已經或將送給有職位、權限或其他人或任何利益組織,讓有職位及權限者因行賄者的利益或要求而進行或不進行某事,最輕刑罪是罰款2000萬至2億元,並被管制3年。
最重刑罪規定獲修訂為判20年徒刑。落實此刑罰的嚴重情節是,行賄價值10億元以上的現金、財產或其他物質利益。
●走私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某人跨境走私價值1億至3億元以下或少於1億元以下的商品、現金、外幣和寶石等,已受行政處罰和被判走私、非法運輸商品及貨幣等罪名,被罰款1000萬至1億元以下,或被判6個月至3年徒刑。此罪名最重刑罰是死刑。
2009年修訂及補充時,走私罪名的最高刑罰獲修訂為無期徒刑。2015年《刑事》就此罪名修訂最高刑罰是20年徒刑。受最重刑罰的嚴重情節是:違法物品的價值達10億元以上;非法盈利達10億元以上;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利用戰爭環境等。
2009年修訂及補充時,走私罪名的最高刑罰獲修訂為無期徒刑。2015年《刑事》就此罪名修訂最高刑罰是20年徒刑。受最重刑罰的嚴重情節是:違法物品的價值達10億元以上;非法盈利達10億元以上;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利用戰爭環境等。
●偷竊財產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與2015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偷竊他人的財產價值200萬至5000萬元以下,或少於200萬元,但造成嚴重後果或曾被行政處罰和被判偷竊財產罪,未獲清除犯罪記錄而重犯者,最輕刑罰是被管制3年。
1999年《刑法》規定,以下嚴重情節的犯罪者將被判死刑:侵吞財產價值5億元以上,造成特別嚴重後果。2015年《刑法》補充兩個嚴重情節是,利用戰爭環境和緊急情況。此罪名修訂最重刑罰減為20年徒刑。
●偷渡出境罪:
1999年《刑法》第九十 一條與2015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都規定,某人偷渡出境或逃出外國而居留下來從事與人民政府為敵,將被監禁。根據1999年《刑法》規定,最重刑罰是無期徒刑,2015年《刑法》規定20年徒刑◆(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