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者侵吞價值5億元以上財產,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將受最重刑罰是被判無期徒刑。
對於此罪名,2015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附加嚴重的情節,那是利用戰爭環境和緊急情況,最重刑罰減為20年徒刑。
●濫用信譽侵吞財產罪:
根據199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與2015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侵吞他人的財產,價值從400萬至5000萬元以下或少於400萬元,但造成嚴重後果,或已被行政處罰及被判侵吞財產的罪名,未獲清除犯罪記錄而重犯者,最輕刑罰是被管制3年。
對於侵吞價值達5億元以上財產的場合,犯罪人將被實施嚴重情節,1999年《刑法》規定刑罰是無期徒刑。根據從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法律規定,最重刑罰是20年徒刑。
對於侵吞價值達5億元以上財產的場合,犯罪人將被實施嚴重情節,1999年《刑法》規定刑罰是無期徒刑。根據從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法律規定,最重刑罰是20年徒刑。
●毀壞或蓄意損壞財產罪:
199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毀壞或蓄意損壞他人的財產,損失價值從200萬至5000萬元以下,或少於200萬元,但造成嚴重後果,或已被行政處判,或被判此罪名,未獲清除犯罪紀錄而重犯者,將被管制3年。
若損壞價值5億元以上的財產,並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犯罪人將受最重刑罰是被判無期徒刑。
若損壞價值5億元以上的財產,並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犯罪人將受最重刑罰是被判無期徒刑。
對於此罪名,2015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最重刑罰是20年徒刑,不論是侵吞款項、最輕刑罰和情節嚴重等內容都沒有更改。
●被俘虜時向敵人供出情況或自願為敵人服務罪:
1999年《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當被敵人俘虜而供出軍事秘密或自願為敵人服務者,被判起碼1年徒刑。若犯罪人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將被判無期徒刑。
2015年《刑法》修訂最重刑罰為20年徒刑,其他刑罰沒有改變。
2015年《刑法》修訂最重刑罰為20年徒刑,其他刑罰沒有改變。
●離開戰鬥崗位或不執行戰鬥任務罪:
1999年《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就此罪名的定義如下:某人離開戰鬥崗位或不執行戰鬥任務,將被判起碼5年徒刑。若犯下此罪名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嫌犯可能被判20年徒刑或無期徒刑。
2015年《刑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就此罪名保留構成犯罪行徑的內容,但修訂最輕刑罰為兩年和最重刑罰是20年徒刑。
●使用電腦機、電信網絡和電子工具以侵吞財產罪:
1999年《刑法》第二百二十六b條規定,某人使用電腦、電信網絡和互聯網或數碼設備非法登入機關、組織與個人的帳戶以侵吞財產、進行商業詐騙、偽造銀行卡等行徑,將被罰款1000萬至1億元或被判1年以上徒刑。若侵吞價值5億元以上的財產,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最重刑罰是無期徒刑。
對於此罪名,2015年《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最輕刑罰是管制3年,最重刑罰是20年徒刑。嚴重情節是侵吞價值5億元以上的財產、造成5億元損失以上、偽造銀行卡500張以上◆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