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16年第139號《議定》 第三條和2020年《議定》第一條第一款c點,獲免牌照稅的場合 包括: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年營收達1億元以下的個人、個人組、民戶。
2.對以下的各個場合,在成立或投入生產、經營的第一年(從1月1日至12月31日)免收牌 照稅:
-新成立的組織(獲發新的稅務編號、新的企業代碼)。
-首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民戶、個人、個人組。
-在獲免牌照稅的期間,若組織、民戶、個人、個人組成立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則這些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在組織、民戶、個人、個人組獲免牌照稅期間也獲免牌照稅。
對於在2020年2月25日前新成立的組織,首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民戶、個人、個人組和在2020年2月25日前成立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若有)的場合,組織、民戶、個人、個人組、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按2016年第139號《議定》繳交牌照稅。
3.不經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沒有固定地點的個人、個人組、民戶。
-不經常經營:根據各領域、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確定和由個人自行確定以選擇報稅方式。
-沒有固定的經營地點:沒有生產、經營地點,例如:交易地點、商店、廠房、倉庫、碼頭、場站或其它類似地點。
4.從事製鹽的個人、個人組、民戶。
5.從事水海產養殖、捕撈活動和漁業物流服務的組織、個人、個人組、民戶。
6.鄉文化郵局;媒體機關。
7.據農業合作社法律規定從事農業領域經營的合作社、合作社聯合(括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和營經營地點)。
8.人民信貸基金;合作社、合作社聯合和私營企業設在山區(據民族委員會的規定確定)的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
9.從經營戶轉型成的中小企業(據《中小企業輔助法》第十六法)在自首次獲發企業註冊證書之日起 3 年內獲免營業稅。
-在獲免牌照稅期間,若中小企業成立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則這些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在中小企業獲免牌照稅期間也獲免牌照稅。
對於中小企業在2020年2月25日後成立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的場合,則這些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獲免牌照稅的時間是自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獲發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活動登記證書,經營地點獲發經營地點登記證書之日至中小企業獲免牌照稅的時間結束之日。
-對於在2020年2月25日前成立的中小企業(據《中小企業輔助法》第十六條規定屬於獲免營業稅的對象)所屬分支機構、代表辦公室、經營地點,獲免牌照稅的時間是自2020年2月25日至中小企業獲免牌照稅的時間結束之日。
-據《中小企業輔助法》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五條,在2020年2月25日前從經營戶轉型成的中小企業獲免牌照稅。
10.公立普通教育單位和公立幼兒園教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