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林总书记会见老挝公安部部长 第十一届胡志明市人民议会代表的125名当选名单 2026年前两个月:越南金枪鱼出口灵活调整以保持增长势头 范明政总理会见欧盟委员会打击IUU捕捞检查团 苏林总书记:山河盛会与对人民的责任 实现越中铁路互联互通必须被确定为双边经济合作中的战略突破口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出席2026年陆地边境乡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同步动工仪式 越南连锁饮品市场规模超13亿美元 居东南亚第三 苏林总书记:以“少说多做、一做到底”精神,坚决遏制消极腐败浪费现象 苏林总书记:需要制定具体战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与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联席会议在河内召开 越中推动务实合作迈向新阶段

4 個延遲履行自衛民兵義務場合

國會不久前通過了2019年《自衛民兵法》,補充了4個延遲履行自衛民兵義務的場合。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據2009年《自衛民兵法》規定,延遲履行自衛民兵義務的場合包括:孕婦或養育36月齡以下嬰兒的婦女;據鄉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結論不達到體康條件;丈夫或妻子是士官、專業軍人、下士、在軍隊或公安機關服務的戰士;貧困戶的唯一勞動者;正在高等院校、大專、中專、普通學校學習者。

據2019年《自衛民兵法》第十一條已補充了4個延遲履行自衛民兵義務的場合,分別是:養育36個月齡以下嬰兒的男士;有丈夫或妻子是公務員、職工、正在軍隊服務的國防工人、公安;貧困邊緣戶的唯一勞動者、因天災、事故、瘟疫遭受財物與人命損失獲居住地的縣級/鄉級人委會確認的家庭;榮軍、患病軍人、落葉劑感染者,勞動能力降減61%至80%者的獨生子女。

2019年《自衛民兵法》從2020年7月1日起生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