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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1 日後結算退還個稅免罰

〔本報消息〕市稅務局副局長阮南平表示,凡是須向稅務機關自行結算清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若2018年預繳稅款比應納稅款多者,可在今年4月1日(今年個人所得稅卷宗繳納最後期限)後遞交結算卷宗且免受處罰。
4 月 1 日後結算退還個稅免罰。(示意圖源:光定)
4 月 1 日後結算退還個稅免罰。(示意圖源:光定)
稅務機關勸喻屬於個稅退還者於4月1日後遞交卷宗,避免集中在3月底餘下幾週,以免如同多年前發生超負荷情況。至於遞交個人所得稅結算卷宗地點,對於年內更換工作單位者,工作單位分別在省和本市,但在遞交結算卷宗時段,若在公司登記的扣除家境於某地方稅務局,可在該地方稅務局遞交個人所得稅結算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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