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009年《自衛民兵法》規定,延遲履行自衛民兵義務的場合包括:孕婦或養育36月齡以下嬰兒的婦女;據鄉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結論不達到體康條件;丈夫或妻子是士官、專業軍人、下士、在軍隊或公安機關服務的戰士;貧困戶的唯一勞動者;正在高等院校、大專、中專、普通學校學習者。
據2019年《自衛民兵法》第十一條已補充了4個延遲履行自衛民兵義務的場合,分別是:養育36個月齡以下嬰兒的男士;有丈夫或妻子是公務員、職工、正在軍隊服務的國防工人、公安;貧困邊緣戶的唯一勞動者、因天災、事故、瘟疫遭受財物與人命損失獲居住地的縣級/鄉級人委會確認的家庭;榮軍、患病軍人、落葉劑感染者,勞動能力降減61%至80%者的獨生子女。
2019年《自衛民兵法》從2020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