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按照2015年《刑法》第224條第三款的規定,被告丁羅昇(61歲,PVN越南油氣集團原董事長)因犯下“違反建設工程投資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名而被判11年有期徒刑。綜合此前的30年有期徒刑,被告丁羅昇的刑期總和為30年有期徒刑。
被告鄭春清(55歲,PVC越南油氣裝建股份總公司原董事長)也因犯下“違反建設工程投資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及“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權之便”罪名分別被判決10年及8年有期徒刑,對於上述兩項罪名刑期總和是18年有期徒刑。綜合此前的判決,被告鄭春清的刑期是終身監禁。在此案中,各被告的違規行徑已對PVB造成5430億元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