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丁羅昇表示,第一和二次投資完全符合法律及政府的指導。然而,於第三次投資(違反《各信貸組織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告丁羅昇表示對此次投資全不知情,因為被告已授權給予阮春勝。儘管被告不知情,沒有表決,被告尊重阮春勝的意見,也不見到阮春勝報告。
有關前一天兩名證人肯定,已把報告提交給被告查閱,而被告肯定不知情,因為一旦知道,被告就會停止投資一事。沒再第三次投資。然而,被告丁羅昇又表示,儘管不知情但被告願代替阮春勝、阮春山和潘廷德承擔首長的責任。各機關都確定,有關第一和二次向OceanBank投資是有效益及符合法律。只有第三次,被告完全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