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秋賢律師回答:第174/2013 號《議定》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場合之外,未經許可而擅自收集、處理、使用資訊洩露個人、組織的隱私或其他秘密;報導新聞、文章、短片、圖片中詳細地描述猥褻行為、驚人事故;宣傳迷信、異端、不符合淳風美俗的內容;提供、交換、散播或者保留、使用數字資訊以威脅、騷擾、歪曲、誹謗、損害組織、個人的信譽和品格等場合,將被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
●提供不符合事實、誹謗、歪曲、損害機關、組織、個人的信譽、品格的資訊;危害國家利益的資訊;發佈已被禁止流通或者沒收的作品;假冒其他組織、個人的電子資訊網頁等場合,將被罰款2000萬至3000萬元。
●在網上洩露經營秘密或者違規洩露電信服務用戶的私人資訊;提供、交換、散播、保留、使用涉及賭博或者為賭博服務的資訊、服務;宣傳淫猥、迷信異端、不符合民族淳風美俗的資訊等場合,將被罰款3000萬至5000萬元。
按1999年《刑法》第122條,捏造、散播不符合事實的謠言以損害他人的信譽和合法權益的誹謗行為將被起訴,並可能被判從3個月到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