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解决对于剩余工作年限较短人员的政策及制度问题。第1767号《公文》规定,对于未完成任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将不按照第178号《议定》解决其提前退休问题。
2.尚未审议对属于以下场合之一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施政策和制度:
‧正在怀孕、休产假或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但自愿辞职者除外。
‧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刑事责任追究或因涉嫌违规而被监察、检查的人员解决政策和制度问题。
3.对于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予以解决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
4.职责机关决定重组架构的时间,是以相关文本生效时间为准,该文件应明确规定新单位的成立及名称,具体如下:
对属于各部组织机构的行政组织、事业单位:议定规定该部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架构
自上述规定时间起12个月内,经职责机关决定准予离职(提前退休或辞职)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劳动者,可按照前12个月规定的享有相关政策和待遇。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后,将按照第13 个月及之后的相关规定计算和享有政策、制度。据此,第1767号《公文》规定,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未完成任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将不得按照第178号《议定》解决其提前退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