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受害者是已获父母组织了婚礼,并与阮俊卿同居了一段时间的女孩。
明知女儿未到结婚年龄
仍举办婚礼
2020年11月,阮俊卿与陈氏玉雪(化名)相识,然后彼此相爱。于2021年3月,双方父母为其举办婚礼,陈氏玉雪嫁到阮俊卿家,跟他一起过着夫妻生活。
2021年6月底,双方发生矛盾,于是陈氏玉雪返回她的父母家。
2022年7月22日,陈氏玉雪的母亲告发阮俊卿与未满16岁的陈氏玉雪发生性关系。
但据阮俊卿说,在举行婚礼时,他完全不知道陈氏玉雪未满16岁。他曾问陈氏玉雪多大时,她的母亲说:“到2021年就满18岁。”他之后才发现,妻子的出生证注明她于2005年7月17日出生。
在该案件中,诉讼机关未对陈氏玉雪父母的行为调查。显然,在明知女儿未到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为女儿举行婚礼是违法行为。
据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八条第一款a点,男女结婚必须符合男满20岁以上、女满18岁以上的条件。
据2001年第1号联席《通知》,早婚是指为按《婚姻与家庭法》规定是未到结婚年龄的人举办嫁娶的行为。早婚举办者明知或有依据以知道自己举办婚礼的两人或两人之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早婚举办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受到行政违规处理或刑事处理。
性交罪的简单共犯迹象
据2020年第82号《议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陈氏玉雪的父母可能因组织早婚而被罚款100万至300万元。
另外,据2015年《刑法》(于2017年修订、补充)第一百八十三条,对于为未到结婚年龄的人组织嫁娶,曾因此行为而受行政违规处罚,但继续重犯的场合,还可受刑事处理,处以1000万至3000万元的罚款或管制至2年。
然而,陈氏玉雪的父母尚未因早婚行为而受到行政违规处罚,因此不能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处理该罪。
另一方面,从主观意识而言,陈氏玉雪的父母很清楚,若双方举行了婚礼,则陈氏玉雪与阮俊卿之间就会发生性关系,这意味着将有违法行为,但仍为阮俊卿犯罪创造了一切条件。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陈氏玉雪的父母为某人犯罪创造条件是呈简单共犯迹象的。具体是,陈氏玉雪的父母可能因涉及与满13岁至16岁的人有性关系行为的罪名,而须承担刑事责任,其角色是帮助阮俊卿犯罪的共犯◆
受害者家属的权利和责任
据市律师团黄金明珠律师称,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除了需要执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及时参与之外,家庭是确保受害者权益的首要因素。
然而,权利总是伴随着责任。受害者的父母有权将对自己的子女有性侵行为的人诉诸于法,同时也有责任预防、教育、指引自己的孩子;若孩子未到结婚年龄就结婚,须承担责任。
要处罚须作行政违规处罚录案
市律师团阮山林律师表示,父母明知子女未到结婚年龄,仍为其举办婚礼,属于组织早婚行为。陈氏玉雪的父母明知自己的女儿还未到按规定的结婚年龄,但仍组织让她结婚。
为了能够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则在发现违规行为时,权力者须立即作行政违规处罚录案。自作录案之日起7个工作天,对于情节复杂的案件就在30个工作天内,行政违规处罚权力者须颁布行政违规处罚《决定》(据《行政违规处罚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