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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失業輔助金條件和金額

越南勞動總聯團所屬勞動關係部日前向工會會員解答有關享失業輔助金的條件和金額問題。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從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終止之日起為期3個月,勞工須在由國家機關管理的就業勞務中心提交申請享失業輔助金卷宗。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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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就業法》第五十條規定,每月享失業輔助金額將等於失業前6個月平均繳納失業保險金的60%,但對按國家規定享有薪資制度的勞工最多不可領取超過比基薪多5倍的金額,或按《勞動法》對於在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終止之日由僱用單位決定工資的勞工不可領取超過比區域最低工資高5倍的金額。

享有失業輔助金的時間按繳納失業保險時間來計算,繳納滿12個月至36個月失業保險者將享有3個月失業輔助金;繼之,納滿12個月就可多享1個月失業輔助金,但不能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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