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议会的地位与角色
人民议会由当地选民选出的人民议会代表组成,是当地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着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决定当地的重要问题,监察宪法和法律的遵守情况,以及监察当地国家机关的活动;对当地人民和上级国家机关负责。
每届人民议会的任期为五年,自该届人民议会第一次会议开幕之日起至新一届人民议会第一次会议开幕之日止。
国会代表的地位与角色
国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手续,向国会、国会常委会提交法案、法令案以及法律和法令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国会代表在制定、颁布由其提交的国会法律、决议及国会常委会法令、决议的过程中获得支持。
国会代表有权担任民族理事会或国会各委员会的成员。非民族理事会或国会各委员会成员的国会代表,有权登记参加由民族理事会及各委员会组织的会议,以便讨论其关心的内容。
国会代表有权竞选或推荐人选竞选由国会选举产生的各项职务。国会代表有权向国家主席、国会主席、政府总理、各部部长及政府其他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提出质询。
国会代表有权建议国会制定或修改宪法、征询民众意见、成立国会临时委员会、对由国会选举或批准的人员进行信任投票、组织国会非常会议或闭门会议,并就代表认为必要的其他问题提出建议。
当发现违法行为并损害国家利益、组织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国会代表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或组织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在执行代表任务和权限时,国会代表有权要求机关、组织、个人提供与其任务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国会代表有权列席其履职所在地的各级人民议会会议,有权就国家管理问题、涉及民生生活的问题及其他关心的事项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