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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起不對少兒減免的28項罪名(上)

殺人、搶劫財物、強姦等行為,儘管犯罪人未滿18 歲,仍被追究刑事責任。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按《兒童法》的定義第一條:“兒童是指16歲以下的人”。1999年《刑法》規定,滿16歲以上的人須對所有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滿14歲至16歲以下的人須對非常嚴重的蓄意犯罪行為或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15年《刑法》更明確地規定兒童須負刑事責任的28項罪名。據此,在這年齡段的人只對7項罪名的全部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包括:

▲殺人罪
按第一百二十三條,殺害2人以上;殺害16歲以下兒童;殺害孕婦(知道她懷孕);殺害祖父母、父母、撫育自己的人;殺人以獲取人體器官;利用職業殺人等,將被判從12至20年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蓄意傷人或造成他人身體傷殘
按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蓄意傷人或造成他人身體傷殘率達11%至30%或11%以下,而涉及以下其中之一場合:使用武器、爆炸物、危險兇器、受害者是16歲以下兒童、孕婦(知道她懷孕)、撫育、治療自己的人或買兇手傷人等場合,將受管制至3年,或被判從6個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

若達到以下其中之一加重情節:造成2人以上死亡,造成2人以上受傷,每人的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將被判無期徒刑的最高處罰。

另外,準備武器、爆炸物、危險兇器、危險硫酸(鏹水)、危險化學物等,或組織、參加危險團夥以造成他人受傷、身體傷殘,將受管制至2年,或從3個月到2年有期徒刑。

▲強姦罪
按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使用暴力、以暴力威脅、乘受害者處於沒有自衛能力的狀態,或其他手段強迫受害者勉強交媾或勉強進行性行為,將受從2到7年有期徒刑。

若犯罪人達到以下其中之一加重情節:造成受害人受傷、身體傷殘,或使受害者出現精神上、行為上障礙,而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知道自己患上愛滋病,但仍犯罪;導致受害者死亡或自盡等,將被判無期徒刑的最高刑罰。

▲強姦16歲以下兒童罪
按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對於實行以下其中之一行為:對滿13歲至16歲以下的兒童使用暴力、以暴力威脅、乘受害者處於沒有自衛能力的狀態,或其他手段強迫受害者交媾或勉強進行性行為;與13歲以下兒童交媾或進行某種性行為等的人,採取的最低刑罰是7年有期徒刑。

若有以下其中之一的加重情節:有組織的犯罪;多人強姦一人、受害者是10歲以下兒童、知道自己患上愛滋病,但仍犯罪,將被採取最高刑罰是20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對滿13歲至16歲以下兒童強迫性侵犯
按第一百四十四條,以任何手段強迫正處於自己控制之下,或處於無路可逃情況下的滿13歲至16歲以下兒童勉強交媾,或勉強遵從實行其他性行為者,將被判最少5年有期徒刑。

若多人對一人進行強迫性侵犯;造成受害人受傷、身體傷殘,或使受害者出現精神上、行為上障礙,而身體傷殘率達61%以上;知道自己患上愛滋病,但仍犯罪;導致受害者死亡或自盡等,將被判無期徒刑的最高刑罰◆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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