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表示體諒,但也有不少顧客認為藝人也要對自己代言廣告的產品質量負責,因為消費者決定花錢購買大部分都是由於喜歡這些藝人,相信他們推介的產品。
代言人也要慎重
女歌手青草表示,如今有不少藝人認為越在多種產品上出現就越證明自己的人氣,所以已同意為多種不同的產品打廣告。青草本身也接到不少廣告邀請,在自己的社交網上發表產品圖片以及對產品的評語便可以賺取數千萬元。她告知,對於少人認識的品牌美容品,她都會拒絕代言廣告的。並不是自己嫌棄,而是希望可以小心謹慎以免影響自己的信譽,因為觀眾信任自己,所以自己不能稱讚連本身都不知道其質量、來源、功效如何的產品以讓觀眾花錢購買。
曾為多種產品做代言的男藝人平明指出,品牌代言人要對品牌以及消費者負責任。品牌邀請藝人做代言人是因為藝人在社會上有影響力,可以形成趨勢,所以他們希望藝人透過自己的形象與信譽向消費者傳遞他們想傳遞的信息,鼓勵消費者使用藝人正在使用的產品。正因如此,藝人對消費者的責任也不少。
消費者相信藝人的話,所以藝人一定要知道並清楚瞭解自己正在說什麼。平明告知,在同意為某品牌擔任代言人之前,他都會瞭解產品的特性,公司信譽,而且本身要真正使用產品並對產品滿意才能說服消費者的。
法律漏洞
法律專家指出,當前的法律尚未對來源不明、劣質的產品代言廣告人制定責任約束規定。
市蓮花大學講師陶維新碩士告知,根據《廣告法》第二條第八款,參加廣告的歌手、演員、模特兒被稱為廣告產品的傳載人。當前,《廣告法》沒有對廣告產品傳載人的權利與義務作出規定。有關廣告領域行政處分的第158號《議定》也沒有規定對廣告產品傳載人進行處罰。民事方面,若產品用者能夠證明自己的健康、性命受到影響,可以控告貨主要求賠償合同外的損失。要是控告歌手、演員、模特兒,法庭仍會受理,但勝訴機會不大,因為按照法律規定,貨主是完全負責任的對象。
市律師團阮喬興律師分析,對於此場合,為了可以歸咎責任,必須確定此廣告的對象與進行方式。根據《廣告法》,參加各項廣告工序的主體包括:廣告者、廣告服務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產品傳載人。法律明確規定,不確保質量、來歷不明的產品不得進行廣告。參加廣告各個環節的主體的責任也受到約束。
至於代言廣告的藝人,而要依《廣告法》是廣告產品傳載人,尚未看見法律對其責任與義務作出規定。即在發現違規行徑時,租賃這些藝人代言廣告的人(廣告者或廣告服務經營者)必須對廣告的條件負責任,至於廣告代言人則獲免除責任。
阮喬興律師認為,不對“廣告產品傳載人”進行責任約束是法律的漏洞,因為失去了一個監控環節以及“公眾人物”對社會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