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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家傭

我國有不少家傭遭到不公平對待,甚至精神與肉體都被虐待。對此,越南勞動法律有哪些規定來保護他們呢?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源:互聯網)
2012年《勞動法》第179條規定:家傭是經常為一戶或多戶家庭工作的人,包括打理家務、管家、照顧孩子、照顧病人、照顧老人、司機、園藝以及家庭中的其他工作,但不涉及商業活動。根據政府第27號《議定》第4條第2款(《勞動法》就家傭的若干條文實施詳細規定)以及勞動與榮軍社會部第19號《通知》第3條第2款指出,家傭可以是18歲以下人士,但必須滿15歲至18歲以下。在僱用滿15歲至18歲以下的勞動者時,必須持有親父或親母、養父或養母或合法監護人(統稱為勞動者的法律代表人)的同意書。不得僱用15歲以下兒童為家傭。
不少人仍將傭人視為“奴隸”,而僱主有權使喚、斥罵、侮辱等。然而,這種觀念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務必重申,家傭是勞方,僱主是資方,這兩個主體在勞動關係中的位置也如其他行業一樣是平等的。《勞動法》第180條規定僱主必須與家傭簽署勞動合同(第1款),而且合同內容必須註明工資支付方式、工資支付期限、每天的工作時間以及住宿等問題(第3款)。第27號《議定》第6條第1款還規定:在簽合同之前,僱主必須給勞動者提供必要的資訊,包括勞動者的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工資、食宿條件、家庭成員的特點、家庭戶的生活習慣等。《勞動法》第183條嚴禁僱主對家傭進行以下行為:虐待、性騷擾、強迫勞動、使用武力;不按勞動合同給家傭分配工作;保管勞動者的隨身證件。
按照第27號《議定》第5條第4款   規定,自簽署勞動合同起的10天內,  僱主有責任向勞動者工作的地方政府(鄉、坊、鎮)通報有關僱用家傭一事。在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時,不論是哪一方單方終止,也必須在終止的15天前向對方知會。要是單方終止合同的情況是第24號《議定》第11、12條第2、3款規定的場合,例如家傭被分配不符合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工作地點,被虐待,侮辱,或僱主發現家傭有盜竊行為等,只需在至少3天前知會。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勞動者被虐待、性騷擾、侮辱,勞動者有權終止勞動合同,不須事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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