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的方式和手段較多,例如:貸款時,夫妻一方簽約和進行貸款。後來因經營虧損,沒有能力還債,夫妻雙方便串通暫時離婚,將全部資產分給不簽約貸款一方,讓貸款者沒條件還債。因此,他們不須還債,仍可以保全現有資產。
假離婚以逃避履行財產義務是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五條第二款a項規定禁止的行為。據此,該行為將按2015年第67號《議定》第一條第三十五款修訂政府2013年第110號《議定》第四十八條的執行行政處罰。以下其中行為將被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利用離婚以逃避執行財產義務,違反人口政策和法律規定,或為了達到其他目的,並不是終止婚姻的目的。
行政處罰只是假離婚的法律後果之一。實際上,假離婚還可能承受意想不到的後果。無論是假離婚或真離婚,若法院發出了判決書或決定,那麼夫妻關係就已解除。從此,法律規定的婚姻權利和義務(如:身份權,資產權等)也被終止。許多夫妻假離婚,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全部資產分給對方,後來無法討索。
或若發現妻子或丈夫有外遇,也無法實行關於婚姻的身份權和財產權,因為兩人在法理上不再是夫妻。對於社會道德方面,結婚向來被視為夫妻的神聖結合,離婚常是婚姻生活無法維持下去的最後措施。因此,法律禁止假離婚,社會道德也譴責假離婚行為。因為感情或婚姻不用於交換物品或達到不正當目的和用來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