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郡公安調查警察機關最近對46歲,家住第七郡新歸坊,涉及“毀壞財產”行為的裴氏寧作出刑事案起訴《決定》。
據案件卷宗,第七郡公安科所屬調查警察機關於2019年8月18日接到現年40 歲,家住新歸坊79號街的阮氏夏(化名)有關其咖啡館被潑油漆和蝦醬的罪犯告發書。具體是,歹徒將這兩種液體潑向其咖啡館的人造草毯、裝飾架、poly sunlite 反光天花板及鋼合金的前門。
透過安寧攝像頭拍攝到的視頻,事發時段有兩個戴著口罩的男子駕駛摩托車到阮氏夏的住房前,將油漆和蝦醬潑向其屋。之後,這兩名男子迅速離開。
第七郡公安抵達進行現場勘查,錄案,搜查以確定嫌犯。透過與阮氏夏進行工作後,公安機關確定,在此事件發生前,她與裴氏寧之間發生咖啡館經營方面的糾紛。
第七郡公安在進行嫌犯篩選後,於2019年8月23日傳喚都是15歲,涉及“蓄意毀壞財產”行為的范富山、范黃安和黎紅清(化名)進行調查。
在調查機關,這3名少年供稱,裴氏寧以50萬元的價格僱他們將污穢物潑向咖 啡館。
於6月22日,刑事訴訟財產定價委員會結論,阮氏夏的財產損失包括面積為12平方米的人造草毯、白色靜電粉末噴塗鋁製裝飾框架、poly sunlite反光天花板、米色靜電粉末噴塗鋼合金滑動門,總值為2800多萬元。
因此,第七郡公安科調查警察機關 對裴氏寧作出刑事案起訴和被告起訴 《決定》。
市律師團阮文裕律師認為,調查機關對涉及“破壞財產”行為的裴氏寧作出案件起訴、被告起訴是有依據的。
2017年修訂、補充的2015年《刑法》第1條規定,毀壞或蓄意破壞他人財產,造成200萬元至5000萬元以下的損失,將被罰1000萬至5000萬元,被管制3年或判處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此場合被判蓄意行為所致的不甚嚴重犯罪。
對於上述案件,裴氏寧僱的3名15歲少年將紅油漆和蝦醬潑向咖啡館,造成2800萬元(按定價結果)財產損失。僱人的行為和損失價值足以構成“毀壞財產”罪。
裴氏寧儘管不直接實行犯罪行為,但她已僱用、煽動他人實行, 因此需承擔刑事 責任。
對於受僱潑油漆的3名少年,因為未滿16歲,因此不須按《刑法》第12條第2款承擔關於“毀壞財產”罪的刑事責任,因為這是蓄意行為所致的不甚嚴重罪犯◆
須嚴懲以起警誡作用
將油漆、蝦醬等潑向他人住房的現象最近變得普遍,且複雜難測。此行為除了侵犯他人的財產之外,還導致受害者驚惶不安,同時還影響到社會秩序,因此必須譴責並嚴懲以起到大眾化教育、警誡及預防罪犯的作用。
然而,法律也提出寬宏性規定。例如,對於此案件,按《刑法》第29條第3款,裴氏寧仍有機會獲審議免受刑事責任。具體是,被告自願修理、對損失賠償,因此獲受害者同意私底下和解及提議免受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