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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使用期限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公寓使用和所有期限為50年、70年或永遠?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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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在越南投資項目的組織交地和出租期限,將根據投資項目或交地、租地申請書來審議與決定,但不超出50年。對於投資額巨大但回本緩慢、在社經條件困難或特別困難的地方開展的項目,而需要更長時間回本,則交地和租地期限不超出70年。對於出售或出租或租購的住房項目,給開發商交地的期間是按項目期限來確定;買屋者將連同有土地使用權可長期穩定使用土地。根據現行規定,公寓住房單位購買者(所有者)持有個人住房單位面積,同時共同持有公寓其他面積的所有權。

由此看來,50年或70年期限是開發商獲國家交地及出租土地以開展房地產項目的期限。公寓住房單位購買者有權長期穩定使用並持有住房單位面積。然而,須注意的事項是,購買者雖持有長久穩定的土地使用權,但住房或公寓住房單位的使用權卻有一定期限。具體是,2014年《住房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寓住房單位使用期限按建築工程級別與公寓所在地的省級住房管理機關的質量鑒定結論。”建設部2012年第12號《通知》附帶QCVN 03:2012國家技術標準、建設部2016年頒行有關建設工程分級的第3號《通知》規定工程使用年限。據此,公寓住房單位使用年限可能達逾100年,附屬於建築工程質量。

公寓住房單位按建築法律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或嚴重損壞,潛伏倒塌危機和不確保使用者安全,省級住房管理機關須進行鑒定公寓住房單位工程的質量。對於不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者安全的場合,住房所有權者將通過公寓會議達成改建、拆除及興建的協議,或移交給權力機關以拆除和興建其他工程。拆除公寓時,住房單位所有者得到按規定安置。政府2015年頒行有關改建和興建公寓住房單位的第101號《議定》詳細規定上述問題。

因此,住房或公寓住房單位使用方面有一定期限,但住房單位仍持有長久的土地使用權。住房或公寓住房單位使用期限屆滿,不會理所當然被拆除,而附屬於權力機關的質量鑒定結果。對於要求拆除的場合,購房者不會“顆粒不收”,將得到賠償和補助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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