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近頒行於2018年1月15日起生效的2017年第139號《議定》,其中值得注意的內容是對公寓大廈管理、使用工作中違規行為處罰的規定。這項內容儘管只在第六十六條範圍內規定,但已紓解長久以來就存在,被視為引起開發商與住客管委會和居民之間爭端、糾紛的原因的不足之處。
面積計算錯誤
可被罰款3億元
可被罰款3億元
按第139號《議定》,開發商若不按規定召開首次公寓會議,導致居民與開發商之間的激烈糾紛是為其中之一原因,將被嚴懲。被罰款1億至1億5000萬元。
開發商不按規定向公寓大廈住客管委會轉交或不如期轉交公寓卷宗;選擇不達到規定條件、能力要求的公寓管理、運作單位;不按規定擅自出售、出租公寓大廈內汽車停泊位等行為,將被罰款8000萬至9000萬元。
特別是,第139號《議定》規定,開發商若不設置居民活動場所面積;計算錯誤住房面積或公寓中其他私有面積等行為罰款3億元。若開發商擅自改變公寓公共部分、公共使用面積的功能、使用目的或擅自改變公寓不用於居住,而用於混合目的面積的功能和使用目的,將被罰款2億5000萬至3億元。
違規管理維修費也受嚴懲
具體是,住客管委會若擅自改變承重結構,或改變公寓的私有面積的設計;使用住房於非居住目的;使用公共面積和裝設備於私人使用目的,將被罰款3000萬至4000萬元。
1000萬至2000萬元的處罰框架是對造成公寓住房滲水、漏水;在不用於經營的面積開展經營活動,或在用於經營的面積開設酒店、卡拉OK、酒吧等,但不確保有關隔音、消防安全或脫險等規定的行為其中之一所採取的罰款額。
1000萬至2000萬元的處罰框架是對造成公寓住房滲水、漏水;在不用於經營的面積開展經營活動,或在用於經營的面積開設酒店、卡拉OK、酒吧等,但不確保有關隔音、消防安全或脫險等規定的行為其中之一所採取的罰款額。
對於霸佔周圍空間、霸佔公共面積、別人的私有面積,或開設舞廳等行為,將被罰 款4000萬元至5000萬元。另外,這一處罰框架也採用於不按規定成立公寓住客管委會的行為。
第139號《議定》也著重於住客管委會的違規行為。具體是,若違反管理規定,違規使用公共面積維修費;擅自改變公共部分、公共使用面積的功能和使用目的;自己決定公寓運作管理服務價格,或隨意選擇公寓運作管理服務單位,而未經公寓會議的通過,將被罰款5000萬至6000萬元。
此項《議定》規定的罰款是採用於組織(若干場合除外)。個人若涉及同樣的違規行為,對其採取的罰款相當於對組織採取的一半。對上述每個違規行為,都附加克服後果的措施,如:恢復原狀、退還錯誤計算的款項、必須取消違規計算經費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