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第十二郡人委會收到盛祿坊3C街坊區居民提起,關於盛祿公寓排放未經處理的廢水,造成環境污染的反映意見。然後,第十二郡人委會到場檢查,並採樣帶回作檢測。結果,該公寓排放的廢水比關於生活廢水的國家技術標準高18.6倍。
錄案但未能處罰
第十二郡於2020年2月13日將該事項向市資源與環境廳報告,申請指引意見以對上述違規行為作行政違規處罰錄案。據該廳的指引,第十二郡人委會於2020年7月21日對公寓住客管委會僱傭直接操作廢水處理系統的越高層大樓有限責任公司作錄案,因為排放的廢水比技術標準高10倍以上。
接著,第十二郡將卷宗交給市資源與環境廳以為市人委會參謀對該公司作出處罰《決定》。一個月後,該廳退還卷宗,提議第十二郡人委會與公寓住客管委會舉行工作以確定有關各方的責任。據此,須重新確定受行政違規處罰的應該是住客管委會還是公寓管委會。
2020年9月,市資源與環境廳檢察署提議第十二郡資源與環境廳在確定違規對象的基礎上作行政違規錄案(或核實記錄)。據此,第十二郡人委會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寓住客管委會代表舉行工作以核實行政違規情況。然而,這些單位沒有按邀請時間報到,而沒有提出任何理由。
此後,第十二郡人委會對盛祿公寓住客管委會的排放超標廢水行為作行政違規錄案。在錄案時,公寓住客管委會有參與,但不肯在行政違規錄案上簽名。至2020年10月5日,第十二郡人委會將卷宗轉交給市資源與環境廳提議市人委會參謀對公寓 住客管委會予以行政違規處罰。
須重新採樣
市人委會於2020年11月責成司法廳主持與有關各廳、部門核查規定,並為市人委會參謀作出處理。據此,市司法廳向市人委會匯報時認為公寓住客管委會是受行政違規處罰的事宜是不合理的。
2014年《住房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沒有規定公寓住房運作管理權利與責任是歸屬住客管委會,只規定住客管委會有權與開發商或公寓住房會議選擇的公寓管委會簽署公寓住房管理、運作服務供應合同。按卷宗,盛祿公寓住客管委會與越高層大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公寓住房管理、運作服務供應合同。
據司法廳稱,為了確定受行政違規處罰的對象,先要明確地確定廢水處理系統管理與運作責任是屬於公寓住客管委會還是屬於公寓管委會,從而書面提議市人委會責成資源與環境廳主持正確地確定須受行政違規處罰的對象。據悉,市人委會現已接受此建議。
第十二郡資源與環境科副科長鄧海平告知,在收到市人委會的指導文本之後,第十二郡人委會已書面建議市資源與環境廳就確定須對排放超標廢水情況承擔責任的對象一事作出指導意見。
市資源與環境廳已書面提議第十二郡人委會檢查越高層大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盛祿公寓環保工作。對公寓的廢水採樣工作須在該公司和有關單位的見證下進行。然後,第十二郡按指導傳喚該單位前來舉行工作。
據越高層大樓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盛祿公寓管委會主任阮明俊告知,他最近履新,所比對公寓此前的廢水採樣一事完全不知道,也不見證◆
未有先例的事項
市資源與環境廳代表告知,盛祿公寓排放超標廢水是未有先例的事項。該廳檢察署也從未處罰或參謀對受罰對象是公寓住客管委會的事項處罰。
據市公安廳的意見,應該釐清在檢查時操作廢水處理系統和排放廢水的單位以確定受行政違規處罰的單位。
市建設廳認為,對於上述事項,責任屬於越高層大樓管理責任有限公司,因為公寓住客管委會與公司已簽訂公寓管理、運作服務合同。然而,該廳也提示,為了確定管理、運作單位的責任,須先了解廢水處理系統設計工程在投入運作之前是否得到驗收、使用過程中損壞事故、運作過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