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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失業保險政策

按臨時工勞動合同工作或從事某固定工作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勞動者可以參加失業保險。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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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法》於2015年1月1日生效。透過此部法律,已修訂、補充多項有利於勞動者的失業金領取規定。
失業保險投保對象
按規定,強制參加失業保險的對象是依勞動合同或沒有期限、有期限工作合同工作或從事某固定工作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的勞動者。要是勞動者簽署並正履行多份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第一份勞動合同的勞動使用方有責任參加失業保險。上述勞動者要是正在享受退休金待遇,從事保姆工作就不須參加失業保險。

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使用方包括政府機關、公立事業單位、人民武裝力量;政治機關、政治-社會機關、社會-職業政治機關、社會機關、社會-職業機關;外國機關、在越南活動的國際機關;企業、合作社、家庭戶、經營戶、合作組、其他組織以及依工作合同或勞動合同租賃、使用勞動者的個人。
失業金領取條件
正在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勞動者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金:

1. 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對於勞動者單方非法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按月領取退休金、失去勞動力津貼等場合除外。

2. 在終止有期限或沒有期限工作合同或勞動合同前24個月內已繳滿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費;在終止臨時工或滿3個月至12個月以下某固定工作的勞動合同前36個月內已繳滿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費。

3. 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之日起的3個月內(陽曆)已依法律規定在就業勞務中心遞交失業津貼申請卷宗。

4. 在向就業勞務中心遞交失業津貼申請卷宗的15天(工作天)後尚未找到工作。以下情況除外:執行軍事義務;公安義務;要接受學習改造滿12個月以上;執行被送進教養所、強制教育單位、強制戒毒所等措施的決定;被暫時拘留;執行有期徒刑刑罰;出國定居;依合同到外國工作;離世等。

正在繳納失業保險的勞動者是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前一個月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並且獲社保機關確認的勞動者。前一個月連同包括以下時間: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前一個月放產假或病假14個工作天以上,沒有領取所在單位的月薪而領取社保津貼。在終止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前一個月暫時延期履行已依法律規定簽署的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沒有領取所在單位的月薪。
勞動使用方必須繳納失業保險
勞動使用方必須在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生效的30天內為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每月,勞動使用方依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以及從每名勞動者的工資中撥出繳費率以同時繳納失業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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