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訂法從今年1月1日起生效。值得一提的是,將對詐騙及不繳納社保費、醫保費和失業保險金等行徑進行刑事懲處,罰款可達30億元或被判10年有期徒刑。因此,勞動使用者與勞工須瞭解自己的權利及義務,避免違反法律規定、尤其是失業保險政策。
失業保險投保對象
根據規定,強制失業保險的投保對象是持有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的勞工,包括: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有固定期勞動合同、季節性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滿3個月至未足12個月)的勞動合同。對於勞工履行多個勞動合同的場合,持有首個勞動合同的勞工與勞工使用者有責任繳納失業保險金。上述場合的勞工正在獲享退休金,當家傭者就不須繳納失業保險金。
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勞工使用者包括:國家機關,公立事業單位,人民武裝單位;政治組織,社政組織,社政與就業組織,社會組織,社會與就業組織;在我國活動的外國機關、組織與國際組織;企業,合作社,家庭戶、經營戶、合作組,以及按工作合同或勞動合同僱用、使用勞工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失業保險金率
2013年《就業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失業保險金率和投保責任如下:勞工繳納失業保險金率相當於1%月薪,企業以勞工月薪基金的1%來為勞工繳納失業保險金。參與失業保險的勞工。國家輔助以勞工月薪基金的1%為其投保,由財政預算擔保。
對於落實由國家規定薪資制度的勞工,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月薪是作為按《社保法》規定繳納強制社保費的根據薪資。對於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月薪超出20個月基準薪的場合,則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月薪是在投保時的20個月基準薪。
對於由勞工使用者決定薪資制定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勞工,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月薪是作為按《社保法》規定繳納強制社保費的根據薪資。對於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月薪超出20個月區域基準薪的場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月薪是投保時按《勞動法》規定的20個月區域基準薪。
勞工使用者與勞工繳納失業保險金時間問題是繳納強制社保費的時間◆
勞工使用者須繳納失業保險金
在勞動合同或工作合同生效的30天內,勞工使用者須為勞工繳納失業保險金。每月,勞工使用者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同時提取每名勞工的薪資以納入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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