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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 OK 店主被判刑 9 年

〔本報消息〕河內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昨(27)日繼續開庭初審,並對犯下“違反消防規定”罪名的陳太宗街68號卡拉OK店主阮妙鈴(32歲,寓居河內市河東郡文館坊)、黎氏時(56歲,河內市紙橋郡驛望後坊)和黃文俊(25歲,乂安省義壇縣義梅鄉)等3名被告作出宣判。
出庭聽判的3名被告黃文俊(左起)、黎氏時及阮妙鈴。(圖源:春恩)
出庭聽判的3名被告黃文俊(左起)、黎氏時及阮妙鈴。(圖源:春恩)
法庭上,各被告已承認起訴書所提的罪名,被告們的供詞也符合該案件的卷宗和證據。初審審判委員會按檢察院對各被告起訴的罪名,決定宣判被告阮妙鈴9年有期徒刑、黎氏時7年和黃文俊7年有期徒刑。關於民事方面,審判委員會要求被告們須向受害者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安葬費與向受害者子女提供至滿18歲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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