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被告丁玉系拒絕承認執行公務時利用職權之便的犯罪行為。與此同時,被告陳文林、裴文捷和陳春山卻承認如同起訴書的犯罪行為。審判委員會表示,上述被告和證人在法庭上的供述顯示,如同起訴書,被告丁玉系的犯罪行為具有依據。審判委員會對上述被告利用職權之便罪行,以及被告馮名琛犯下“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持有充分結論的依據。
法庭認定,案件性質是十分嚴重,直接侵害到國家機關的正當活動,違反公共財產使用規定,而從事燃油經營經濟活動造成流失逾14億元。上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軍隊和公安的聲譽。
據此,審判委員會對被告丁玉系有關“利用職權之便”罪宣判10年有期徒刑;犯下“使用偽造機關和組織資料”罪兩年徒刑。綜合刑罰共12年有期徒刑。同犯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罪名,國防部泰山總公司原執行總經理、被告陳文林被建議5年徒刑。泰山總公司設於平陽省分公司原總經理、被告陳春山18年緩期徒刑,考驗時間36個月,同時,獲在法庭上釋放。
空軍防空軍種367師原師長、被告裴文捷24個月緩期徒刑,考驗時間48個月。國防部泰山總公司原總經理、被告馮名琛犯下“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被判24個月學習改造。上述被告須克服流失逾14億元的後果。至於來自出租80A藍牌車牟利逾60億元,法庭宣判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