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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軍隊上校被判刑 12 年

〔本報消息〕經過兩天開庭審訊後,第七軍區軍事法院昨(31)日下午對原軍隊上校、國防部旗下泰山投資開發股份總公司原副總經理丁玉系被告與共犯作出宣判。
原軍隊上校丁玉系(前中)被告被判處12 年有期徒刑。(圖源:鄭線)
原軍隊上校丁玉系(前中)被告被判處12 年有期徒刑。(圖源:鄭線)
在法庭上,被告丁玉系拒絕承認執行公務時利用職權之便的犯罪行為。與此同時,被告陳文林、裴文捷和陳春山卻承認如同起訴書的犯罪行為。審判委員會表示,上述被告和證人在法庭上的供述顯示,如同起訴書,被告丁玉系的犯罪行為具有依據。審判委員會對上述被告利用職權之便罪行,以及被告馮名琛犯下“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持有充分結論的依據。

法庭認定,案件性質是十分嚴重,直接侵害到國家機關的正當活動,違反公共財產使用規定,而從事燃油經營經濟活動造成流失逾14億元。上述被告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到軍隊和公安的聲譽。

據此,審判委員會對被告丁玉系有關“利用職權之便”罪宣判10年有期徒刑;犯下“使用偽造機關和組織資料”罪兩年徒刑。綜合刑罰共12年有期徒刑。同犯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罪名,國防部泰山總公司原執行總經理、被告陳文林被建議5年徒刑。泰山總公司設於平陽省分公司原總經理、被告陳春山18年緩期徒刑,考驗時間36個月,同時,獲在法庭上釋放。
空軍防空軍種367師原師長、被告裴文捷24個月緩期徒刑,考驗時間48個月。國防部泰山總公司原總經理、被告馮名琛犯下“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被判24個月學習改造。上述被告須克服流失逾14億元的後果。至於來自出租80A藍牌車牟利逾60億元,法庭宣判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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