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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醫保者自7月1日起獲增加權益

按2019年第38號《議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隨著基準薪獲調升,自2019年7月1日起,參加醫保者直接結算醫療費的金額將隨之獲上調。具體如下: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對於在縣級或相當縣級醫院沒簽訂醫保就診醫院診治病的場合(急救場合除外),結算醫療費具體如下:

+對於非留院診病場合,在所享有的範圍及按規定享有醫保報銷額度,根據實際醫療費用結算,但最高金額不超過22 萬3500元(現行是不超過20萬8500元)。

+對於留院接受治療場合,在所享有的範圍及按規定享有醫保報銷額度,根據實際醫療費用結算,但最高金額不超過74萬5000元(現行是不超過69萬5000元)。

對於在省級或相當省級醫院沒簽訂醫保就診醫院留院接受治療的場合(急救場合除外),在所享有的範圍及按規定享有醫保報銷額度,根據實際醫療費用結算,但最高金額不超過149萬元(現行是不超過139萬元)。

對於在中央級或相當中央級醫院沒簽訂醫保就診醫院留院接受治療的場合(急救場合除外),在所享有的範圍及按規定享有醫保報銷額度,根據實際醫療費用結算,但最多金額不可超過372萬5000元(現行是不可超過347萬5000元)。

對於不按《醫保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最初登記診療單位診治病的場合,可獲醫保基金在所享有的範圍及按規定享有醫保報銷額度,根據實際醫療費用結算,但對  於非留院就診的場合,結算最 高金額不可超過22萬3500元(現行是不可超過20萬8500元);對於留院接受治療的場合,結算最高金額不超過74萬5000元(現行是不可超過69萬5000元)。

同時,對於一次診治病的費用低於22萬3500元的場合,病人獲全額結算醫療費用(現行是低於20萬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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