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第1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废止由劳动与荣军社会部部长颁行,以及联席颁行的全部14份法律规范文本。其中包括10份涉及劳动和工资领域的文本,包括:
(1)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3年第08号《通知》指引政府2013年第46号《议定》规定,关于《劳动法》中劳动纠纷的若干条文实施细节。
(2)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3年第30号《通知》,指引落实政府2013年第44号《议定》规定《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若干条文实施细节。
(3)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4年第19号《通知》,指引落实政府2014年第27号《议定》规定《劳动法》中关于家佣的若干条文实施细节。
(4)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4年第27号《通知》指引国家劳动管理机关在制定劳动政策、法规和相关劳动关系问题工作中,征询在地方的劳动者代表、雇主代表等组织的意见。
(5)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5年第23号《通知》指引落实政府2015年第05号《议定》中关于工资的若干条文,该《议定》详细规定并指引落实《劳动法》的若干内容。
(6)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5年第29号《通知》指引落实政府2015年第05号《议定》中,详细规定及指引落实《劳动法》关于集体谈判、集体劳动协议和劳动纠纷解决的若干条文的多项内容。
(7)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6年第35号《通知》指引根据政府总理2015年第22号《决定》将公共事业单位转制为股份公司时,对员工落实的政策。
(8)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8年第17号《通知》关于自行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规事宜。
(9)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18年第20号《通告》指引在夜间及非行政时间开展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专业检查的配合机制。
(10)劳动与荣军社会部2006年2月16日第01/号《决定》,颁行有关按照区域负责监察员方式进行国家劳动监察活动的规定。
同时,第15号《通知》也废止4份与戒毒相关的文本,包括:
(1)劳动与荣军社会部和内务部2010年第28号联席《通知》指引戒毒后,管理中心的职能、任务、权限、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事宜。
(2)劳动与荣军社会部和卫生部2011年第43号联席《通知》指引签发自愿戒毒单位的许可证和管理事宜。
(3)劳动与荣军社会部和公安部、新闻与传播部、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2005年第01号联席《决议》规定并指引建设没有毒品、卖淫的社会弊端的健康坊、乡和市镇的活动、分类及评估内容。
(4)劳动与荣军社会部和公安部、文体与旅游部、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2008年第01号联席《决议》,颁行“关于建设健康、没有毒品、卖淫的坊、乡和市镇工作的分类、评分、评估和统计报告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