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警局交通事故宣傳與調查解決科副科長武英疊中校告知,現正存在司機虛報丟失了駕照,以免按2019年第100號《議定》被吊銷駕照使用權的情況。
違反交規可被吊銷駕照24個月
武英疊中校稱,對於陸路交通領域大部分違規行為,第100號《議定》規定的處罰都高於2016年第46號《議定》規定的。其中,多種違規行為被剝奪駕照使用權至24個月。
為了避免在處理違規行為時被吊銷駕照,若干司機虛報已丟失或沒有駕照,其目的是在完成執行行政違規處罰決定後,仍有駕照使用。
交警局代表告知,對於上述情況,職能機關早就掌握,並提出對此行為嚴懲的措施。
具體是,對於虛報,或使用偽造證件的場合,交警將採取業務措施檢查、求證。同時,現已實施在交警局與越南陸路總局、交警力量和各省、市交通部門之間駕照數據共用以確保管理和對違規行為處理工作的一致性。
因此,對於司機申報駕照丟失的場合,交警力量將配 合透過數據系統檢查該訊息 的真實性,從而及時發現虛報場合。
虛報者將受罰款和5年內不發執照
除業務措施外,對這種違規行為的制裁措施也得到嚴格規定。
若司機申報失去了駕照,則在第一次被罰時,將受對於無駕照駕駛行為的處罰。
第100號《議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沒有駕照駕駛的 行為,摩托車的罰款為80萬至120萬元,汽車為400萬至600 萬元。
在辦理處罰手續,或第二次處罰,或換發駕照過程中,若職能機關發現司機作弊,將按交通運輸部的第12號《通知》和第100號《議定》予以處罰。
具體是,第100號《議定》第三十七條第3款g點規定,對於虛報,使用偽造證件、資料來參加駕駛培訓、考核以申請新發、換發駕照的行為,將予以300萬至500萬元的罰款。
與此同時,按交通運輸部的2017年第12號《通知》第三十三條第十四款,若使用申報已丟失的駕照駕車,或作弊以獲換發、重新簽發、新發駕照,將在5年內不得簽發駕照。
另外,違規者還被吊銷駕照、原始卷宗和在駕照系統上更新管理數據。違規者若需要重新簽發駕照,當如首次申請駕照的場合參加駕駛培訓和駕照考核。
武英疊中校肯定:“按第100號《議定》,虛報行為除了受對於沒有駕照行為的罰款之外,還受對於不誠實申報行為的罰款,同時將被採取按第12 號《通知》的制裁措施。”◆
交通運輸部同樣要求嚴懲
交通運輸部長阮文體最近要求越南陸路總局核查、統計因違規,而被吊銷駕照或剝奪駕照使用權,仍蓄意作弊以申請重新簽發的場合,或虛報吊銷丟失以申請重新簽發駕照的場合。對於呈可疑跡象的場合,例如:多次申請重新簽發駕照,職能機關應及時檢查、證實以按規定作出處理。
與此同時,越南陸路總局應加強在管理工作中應用資訊技術和應用科技以提高全國駕駛培訓、駕照考核工作的質量。另外,越南陸路總局需與交警局聯結將有關司機的違規行為的訊息輸入全國共用數據庫,以及早確定和及時對因違規,而被職能機關吊銷駕照的司機予以處理。